一、一般情况下法院可以用哪些方式送达文书
一般法院通常会以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或以邮寄的方式来送达。
如这样送达有困难,还可委托其他法院送达。
如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院可将诉讼文书放置在他的住所而视为已经送达,即留置送达。
对于一些特殊身份的人员,如军人、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则采取转交送达的方式。
如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用以上方法都无法送达,法院还能以公告方式送达,即经过60天的公告期,推定诉讼文书已被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85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一般情况下收养子女的条件应该具备什么
拟收养子女者,应满足以下若干基本条件:
首先,收养人自身须为无子女之境况;
其次,收养人应具备抚养及教育被收养人的综合能力;
再次,收养人不得身患任何医学上被认定不适当进行收养子女的相关病症;
最后,收养人年龄需达到三十周岁以上。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颁布以来,除上述四项基本条件之外,还补充规定了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一般法院通常会以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或以邮寄的方式来送达。
如这样送达有困难,还可委托其他法院送达。
如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院可将诉讼文书放置在他的住所而视为已经送达,即留置送达。
对于一些特殊身份的人员,如军人、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则采取转交送达的方式。
如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用以上方法都无法送达,法院还能以公告方式送达,即经过60天的公告期,推定诉讼文书已被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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