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提起诉讼应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41条
提起诉讼应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提起行政诉讼应具备哪些条件
1、原告应为认为特定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是其他合法组织,也就是说,该起诉者具备作为原告的资格与权利。
2、起诉必需设定明确的被告。
在进行起诉时,原告需明确指明做出特定行政行为的行政机构或经由法律规定可以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单位。
3、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具有具体性且有充足的事实支撑以保证其合理性。
4、所涉及之案件须属人民法院的管理范围之内,同时也受起诉所在地区人民法院的直接掌控。
5、如果法律和法规要求在正式起诉之前需要先向相关行政机构申请复议,那么具备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或是其他合法组织就应该先向复议机构提交申请,对于复议结果如仍不满意,才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起诉。
6、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行政争议,具备资格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或是其他合法组织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依法进行起诉。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提起诉讼应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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