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主要包括四种情形:
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二、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要如何举证
被告对于做出的各项行政行为承担着明确的举证责任,需要依据相关规定向法院提供充分证明该行为合法性的各类证据以及所遵循的规范化文件资料。
如若被告未能及时或者未在适当理由下提供这些关键证据,将会被视作缺少必要的证据支持。
在通常情况下,如果被告坚信自己的行政行为是合法合理的,那么他们需要以如下五个核心维度作为出发点,来收集并提交确切的证据以证明其主张:
首先,需要提供必要的关于涉及各方主体(尤其是争议中的原告)的详细证据;
其次,也需要提供与行政程序相关的详尽证据资料,这是评估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部分;
再次,也要提供旨在彰显被诉行政行为所确认事实真实性的有力证据资料,这主要包含在书面决定中所记录的事实以及已经进入行政案件卷宗并受行政主体认可的事实;
接着,为确保行政机关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遵循公正原则以及避免滥用权力的行为,被告还有必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他们是否合理地行使了自由裁量权;
最后,还需提供与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有关的证据。
除了基本的法律法规之外,被告还要向法庭提供各项规章制度及低于规章层次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在行政诉讼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主要包括四种情形:
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第一审行政案件中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适用简易程序的前提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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