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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房屋自然灾害补助实施规定
具体规定是: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应主要通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及地方政府帮扶等方式加以解决。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二、农村房屋自己拆除房产证是否自动失效
在我国的农村地区,农民将自家的房屋自行拆除之后,其原先持有并登记在案的房产证将会逐渐失效。
房屋,作为法定的行为对象,是进行登记的必要条件与坚实基础;
然而,当房屋因为拆除而在实体形态上消失殆尽时,这一行为对象便不再存在,从而导致房屋所有权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基石。
因此,在房屋灭失之后,附着于其之上的各类物权也会相应地消亡,使得我们无法再通过房产证来确认其产权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具体规定是: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应主要通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及地方政府帮扶等方式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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