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只有口供能否定罪
依照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条款,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必须有确凿无疑的证据能够证实涉案人员确实犯下过失之罪,此种过失行为正是直接导致受害者丧失生命的根本原因。若仅仅凭借涉案人员的口头陈述,却缺乏其他相关证据,诸如现场勘验、物证展示、证人证词等等,那么单纯依赖这些口述供词或许难以支撑定罪成立。在实践情形中,法院将对各类证据加以全面深思熟虑,其中既包括口头陈述,也包含其他各类证据在内,以便准确判定是否达到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标准。倘若证据无法充分证明涉案人员的过失行为与受害者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那么仅凭口述供词便无法对其进行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照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条款,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必须有确凿无疑的证据能够证实涉案人员确实犯下过失之罪,此种过失行为正是直接导致受害者丧失生命的根本原因。若仅仅凭借涉案人员的口头陈述,却缺乏其他相关证据,诸如现场勘验、物证展示、证人证词等等,那么单纯依赖这些口述供词或许难以支撑定罪成立。在实践情形中,法院将对各类证据加以全面深思熟虑,其中既包括口头陈述,也包含其他各类证据在内,以便准确判定是否达到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标准。倘若证据无法充分证明涉案人员的过失行为与受害者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那么仅凭口述供词便无法对其进行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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