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受贿罪主从犯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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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刑法》相关规定,共同犯罪指两人及以上为同一犯罪目的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共同受贿罪中,主犯是犯罪集团组织者、领导者或起主要作用者,如组织领导受贿或起决定性作用;从犯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人,如协助受贿或提供帮助未直接参与的人。实践中对主从犯的判定要结合案情,综合分析各方面,主犯对犯罪有直接决定性影响,从犯起次要辅助作用。
共同受贿罪主从犯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共同受贿罪从犯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关于如何判断共同受贿罪中的主犯与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以及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给出以下简要概述:首先,根据第二十五条的表述,所谓共同犯罪乃是指两个及以上的人为实现同一个犯罪目的,而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在共同受贿罪这一特定领域内,涉案人员必须是共同故意实施受贿行为的人。其次,根据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主犯是指在犯罪集团中担任组织者、领导者,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发挥主要作用的人。在共同受贿罪的背景下,主犯可能涵盖了那些组织、领导受贿活动的人员,或者在整个共同受贿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的人员。最后,根据第二十七条的阐述,从犯则是指在共同犯罪中扮演次要或者辅助角色的人。在共同受贿罪的语境下,从犯可能包括那些在受贿活动中发挥次要作用的人员,例如协助受贿的辅助人员,或者在共同受贿中提供帮助但并未直接参与受贿活动的人员。在实践情形中,对于主犯与从犯的判定往往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包括犯罪的策划、实施过程、各个参与人所扮演的角色及其行为表现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和综合判断。主犯通常会对犯罪的发起、组织、指挥乃至最终结果产生直接且决定性的影响,而从犯则在共同犯罪中发挥着次要或辅助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二、共同受贿罪中主从犯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以下是辨别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与从犯的几种方法:

1.在事先进行过预谋的共同犯罪案件中,率先提出犯罪意图之人往往被视为共同犯罪的主导者或主犯;反之,凡是仅仅是附和他人观点,表示赞同者则通常属于协助者或从犯。

2.对于事先商量好的共同犯罪活动来说,那些策划、筹划并指挥相关犯罪活动的人通常被认定为主犯;相反,那些被动地接受任务,听从指挥的人则常常被视为从犯。

3.从参与共同犯罪的力度来看,主犯的实际行动通常表现出更大的力度、更为残忍的手段以及更为娴熟的技巧;相比之下,从犯的实际行动力度通常较小,或者技巧方面显得不够熟练。

4.如果某个人多次参与了共同犯罪活动,或者全程参与了所有的共同犯罪活动,那么他很可能会被认定为主犯;

然而,如果某人只是初次参与共同犯罪,或者参与的次数比其他犯罪分子要少,那么他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从犯。

《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关于如何判断共同受贿罪中的主犯与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以及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给出以下简要概述:首先,根据第二十五条的表述,所谓共同犯罪乃是指两个及以上的人为实现同一个犯罪目的,而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在共同受贿罪这一特定领域内,涉案人员必须是共同故意实施受贿行为的人。其次,根据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主犯是指在犯罪集团中担任组织者、领导者,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发挥主要作用的人。在共同受贿罪的背景下,主犯可能涵盖了那些组织、领导受贿活动的人员,或者在整个共同受贿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的人员。最后,根据第二十七条的阐述,从犯则是指在共同犯罪中扮演次要或者辅助角色的人。在共同受贿罪的语境下,从犯可能包括那些在受贿活动中发挥次要作用的人员,例如协助受贿的辅助人员,或者在共同受贿中提供帮助但并未直接参与受贿活动的人员。在实践情形中,对于主犯与从犯的判定往往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包括犯罪的策划、实施过程、各个参与人所扮演的角色及其行为表现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和综合判断。主犯通常会对犯罪的发起、组织、指挥乃至最终结果产生直接且决定性的影响,而从犯则在共同犯罪中发挥着次要或辅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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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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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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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条,根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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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规定的行为,索取或者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索取或者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根据《决定》
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决定》
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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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受贿罪如何认定,如何认定共同受贿罪
[律师回复] 第388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也就是说,根据这2条的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用“、”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构成犯罪的必要要件之一。 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许诺本身就是一种行为,所以符合刑法将为他人谋取利益规定为客观要件的表述为他人谋取利益只是一种许诺,不要求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具体行为与结果。而这种许诺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当他人主动行贿并提出为自己谋取利益的请托后,国家工作人员虽然没有明确作出肯定回答,但不予拒绝时,就应当认为是一种暗示的许诺。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他人已经认识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文可以收买,并丧失了对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信赖,因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已经荡然无存了只有当国家工作人员拒绝贿赂时,才维护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许诺既可以是直接对行贿人作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转达给行贿人。因为不管是直接许诺还是间接许诺,都使得财物与国家工作人员所许诺的职务行为之间形成明显的对价关系,从而使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受到侵害。许诺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假的,所谓虚假许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具有为他人谋取利于的职权或职权条件,在他人有求于自己的职务行为时,并不打算为他人谋取利益,却又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仍然给人们认为职务行为是可以收买的印象,导致人们丧失了对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信赖。当然,虚假许诺构成罪是有条件的:其一,收受财物后作虚假许诺,成立罪。在这种情况下,客观上约定了以其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已经受到侵犯。其二,事先作虚假许诺并要求他人交付财物的,则是索取贿赂或者诈骗罪,不属于的问题。其三,许诺的内容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有关联。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根本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职权与职务条件,却谎称为他人谋取利益,原则上构成诈骗罪。其四,许诺行为导致财物与所承诺的职务行为之间形成了对价关系,使财物成为国家工作人员所承诺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不正当报酬。但是,只要他人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时,国家工作人员做了明示或者暗示的,就应当认定财物与所承诺的职务行为之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类型 1、作为、型。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职务行为,从外在的表现形式上可以表现为作为或。所谓作为,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对请托人所要取得的合法或非法的利益,利用自己的职务积极地去争取。所谓,就是国家工作人员为了行贿人的利益,按国家规定应履行职责去禁止,而有意放弃职守,睁只眼闭只眼不去禁止,即表现为。如海关人员不进行海关检查司法人员不追捕逃犯等等。 2、集体职务行为型。一般地说,国家工作人员单个人的职务行为就可以为请托人谋取某种利益。有的虽然这种利益最终没有实现,但在权力的运用中,只要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为其出了力即可。在有的情况下,请托人所请托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某部门的领导之一,不负责具体事项,请托人所请托的事必须通过会议研究决定。只要人参加了会议,不管他是发言极力为请托人的争取,还是不发言默认有利于请托人的意见,形成有利请托人的决议,或者会议决议虽不利于请托人,但人没有反对或者支持不利于请托人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下人仍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只不过请托人的利益只有在集体职务行为基本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取得。 3、时空分离型。贿赂前或者贿赂后为他人谋取利益。一般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和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有一个过程,往往在时间上、空间上发生分离。如有的请托人为了谋取长远利益不惜向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长期感情投资,甚至向仕途前途远大,有望提拔到更高职务上的国家工作人员送钱送物,长期经营,建立和加深感情,俗称先烧香有的在为其谋取利益后向国家工作人员送钱送物,表示感谢,俗称后敬佛。 4、当场兑现型。国家工作人员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就为他人谋取利益。如见诸报端的某地招生办负责人将大中专录取书拿到家里,被录取学生家长交一定数量的现金才能发给录取通知书有的在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后紧接着就打电话为请托人办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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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共犯如何认定?共同受贿罪的金额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怎样界定与正常馈赠的界限,除正确把握罪构成要件之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从双方的关系看,双方是同学、同乡、亲友及其他私人关系,还是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与主管人的关系。正常馈赠一般发生在有密切关系的个人之间,这种密切关系往往由来已久,且在馈赠发生之后仍保持和发展这种关系;而贿赂则是发生在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与主管人之间,双方的利害关系是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身份而临时产生,且随贿赂目的得逞后而逐渐淡化。
(2)从行为的动机来看,正常馈赠是行为人基于亲情、友情而无偿将财物送与他人;而贿赂则是行贿人为使他人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已谋取利益而将财物给予他人,
(3)从行为的方式来看,正常馈赠一般是公开进行,为他人知悉;而贿赂则总是秘密进行,行为的双方都采取各种手段掩盖、隐匿、毁灭可能被查获的罪证,
(4)从行为的时间上看,馈赠发生的时间一般确定;而贿赂则必然发生在行贿人有求人利用职务为其谋取利益之时。
(5)从行为的标的物来看,正常馈赠的财物一般为私人财物;而用以贿赂的财物,既可能是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私人的,且标的物价值一般较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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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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