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卖淫罪量情节如何判断

最新修订 |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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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审理容留卖淫罪案件,法院从容留人数、持续时间、人员年龄、组织性、有无其他犯罪、非法收益等方面评估情节严重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等行为情节严重判五年以上徒刑和罚金,引诱幼女卖淫刑罚更重。法官依具体情况综合判断,严重则判五年以上徒刑和罚金,轻微则判五年以下徒刑等和罚金。
容留卖淫罪量情节如何判断

一、容留卖淫罪量情节如何判断

在审理容留卖淫罪相关案件时,法院一般会从多个角度分析并评估犯罪情节的严重性和影响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首先,需要明确容留婚娼活动涉及人数的多少;其次,销赃活动持续的时间段由时间长短决定,这反映出对卖淫活动的组织程度高低,进而影响到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再次,需要关注参与卖淫的人员年龄状况,尤其是对于引诱或容留未满十四岁的幼女进行卖淫活动的情况,这种情况往往被视为情节严重;此外,还需考察是否存在有组织性的卖淫活动,例如是否有固定的场所、完善的管理制度等,若存在此类现象,则犯罪情节可能更为恶劣;最后,需要关注是否存在其他犯罪行为,比如强迫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等,这些行为都将进一步加重犯罪情节的严重性。另外,如果通过容留卖淫活动获取了大量的非法收益,那么这也可能被视为情节严重的表现之一。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话,将会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及罚金的严厉惩罚。而如果行为人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进行卖淫活动,那么其所面临的刑罚将更加严重,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及罚金。在实际情形中,法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上述各种因素,来确定犯罪情节是否达到严重程度,然后据此作出相应的判决。如果案件中确实存在上述情节严重的情况,那么被告人很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并处罚金。相反,如果情节较为轻微,那么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容留卖淫罪会根据总收入量刑

对于涉及淫秽犯罪相关的法律规定,其中包括了对容留卖淫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当自然人触犯该条款,将会受到严惩,以确保社会稳定秩序和保护公共利益。通常情况下,此类罪犯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罚金责任。

然而,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则可能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同样需要缴纳罚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例如引诱五名以上的人员参与卖淫活动,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进行卖淫行为,以及非法获取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收益等,都属于情节严重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审理容留卖淫罪相关案件时,法院一般会从多个角度分析并评估犯罪情节的严重性和影响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首先,需要明确容留婚娼活动涉及人数的多少;其次,销赃活动持续的时间段由时间长短决定,这反映出对卖淫活动的组织程度高低,进而影响到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再次,需要关注参与卖淫的人员年龄状况,尤其是对于引诱或容留未满十四岁的幼女进行卖淫活动的情况,这种情况往往被视为情节严重;此外,还需考察是否存在有组织性的卖淫活动,例如是否有固定的场所、完善的管理制度等,若存在此类现象,则犯罪情节可能更为恶劣;最后,需要关注是否存在其他犯罪行为,比如强迫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等,这些行为都将进一步加重犯罪情节的严重性。另外,如果通过容留卖淫活动获取了大量的非法收益,那么这也可能被视为情节严重的表现之一。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话,将会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及罚金的严厉惩罚。而如果行为人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进行卖淫活动,那么其所面临的刑罚将更加严重,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及罚金。在实际情形中,法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上述各种因素,来确定犯罪情节是否达到严重程度,然后据此作出相应的判决。如果案件中确实存在上述情节严重的情况,那么被告人很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并处罚金。相反,如果情节较为轻微,那么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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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容留卖淫罪的证据有哪些 认定一个犯罪行为的证据形式很多,但具体需要哪些证据、需要什么形式的证据,还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关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容留卖淫罪的构成条件 认定本罪,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进行分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客观要件 也及证据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 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提供场所,是指行为人安排专供他人卖淫的处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比如在行为人的长期居住地、暂时租住的房屋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借得的亲朋好友的住居以及其他地点和处所。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场所,不只仅仅限于房屋,其他诸如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亦可作为提供的场所。这里的提供其他便利,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需要的物品、用具及其他一些条件,如为他人卖淫把风望哨等。至于行为人的容留行为是主动实施,还是应卖淫者或嫖客之请实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容留的时限长短,有无获利,也非所问。 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勾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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