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险保险什么情况不赔

最新修订 |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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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保险合同可能失效的11种情况:投保人未如实全面陈述;事故不符合保障范畴或属免责条款;观察期内事故;未及时报告事故;欠缴保费;未提供必要资料;逾期理赔申请;非指定医院治疗;违法违规行为;非本人签名;合同过期等。
重疾险保险什么情况不赔

一、重疾险保险什么情况不赔

以下是可能导致保险合同失效的十一种情况:

1.在保险合同签订之时,投保人未对相关事实做出真实且全面的陈述;

2.保险期间发生的事故不符合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保障范畴,或者该事故属于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

3.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观察期内发生了保险事故

4.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保险公司报告保险事故的发生;

5.未能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保险费用;

6.未能向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合同中要求的必要资料;

7.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保险理赔申请;

8.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指定的公立医院接受治疗;

9.违反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的行为;

10.保险合同上的签名并非本人亲自签署;

11.保险合同过期等其他原因。

保险法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二、重疾险保险赔付比例是多少

关于医疗保险补偿事宜的说明如下:

1.在患者医疗费用低于或等于5000元人民币时,医疗保险基金将承担其中的80%进行补偿。

2.当患者医疗费用在5000元人民币以上且1万元人民币以下时,医疗保险基金将承担其中的85%进行补偿。

3.对于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情形,医疗保险基金将承担其中的90%进行补偿。

在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上述补偿比率仅适用于乙类药品类别,而对于甲类药物的补偿比率则另有规定。

另外,对于丙类药品而言,由于其不属于医保目录范畴,患者需要自行承担全部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以下是可能导致保险合同失效的十一种情况:

1.在保险合同签订之时,投保人未对相关事实做出真实且全面的陈述;

2.保险期间发生的事故不符合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保障范畴,或者该事故属于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

3.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观察期内发生了保险事故;

4.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保险公司报告保险事故的发生;

5.未能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保险费用;

6.未能向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合同中要求的必要资料;

7.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保险理赔申请;

8.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指定的公立医院接受治疗;

9.违反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的行为;

10.保险合同上的签名并非本人亲自签署;

11.保险合同过期等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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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二)对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的可优先考虑:
1、女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它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女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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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有重大疾病情况下离婚,孩子归哪个抚养
[律师回复] 孩子有重大疾病情况下离婚,孩子会判给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因此,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商,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离婚后双方共同抚养孩子是否可以
根据婚姻法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所以,离婚后孩子共同抚养是可以的。
对于孩子抚养问题,判决都是从能否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如果有两个孩子,不一定会判决一人一个,如果能举证证明两个小孩跟随母亲或者父亲更有利的话,会判决更有利于小孩成长的一方抚养小孩。
但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
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适合小孩成长并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见。这种情况要在小孩子满了10岁以后,才能征询小孩子的意见。
不抚养小孩的一方在孩子18岁以前应当每月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间。如果在今后的抚养期内,一方不适合抚养小孩,另一方可以到重新,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
因此即便是刚开始没有得到小孩的抚养权,以后还是有机会再提讼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的。
什么情况下由女方抚养孩子
只有提供以下证据,才会将子女判由女方抚养:
(1)小孩的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小孩未满两周岁;
(2)医疗机构出具的,女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
(3)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
(4)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况);
(5)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
(6)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
(7)子女随外祖姆单独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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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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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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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能完全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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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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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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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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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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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适用范围】工伤职业病  【发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2006年5月1日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发布单位】公安部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1日  
二、医疗事故伤残等级鉴定  【鉴定标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  【适用范围】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伤残程度评定。  【发布单位】卫生部  【实施日期】2002年9月1日  
三、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鉴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适用范围】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  【发布单位】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10日  
四、残等级的划分标准  
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c.不能工作;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Ⅲ级伤残伤残划分依据为:.不能完全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c.明显职业受限;d.社会交往困难。  
4、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c.职业种类受限;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b.仅限于就近的活动;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d.社会交往贫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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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均需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和二寸免冠照片六张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受理:县级残联(业务员)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块进行核对(通过数据库管理软件提取公安部居民身份证信息)。将申请表中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评定:县级残联对于残疾特征明显的申请人,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可直接填写评定表,并在评定表中明确记录残疾特征和直观评价,但必须经过包括理事长在内的3人联合评定、签字。:县级残联理事长(初审员)根据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和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进行初审。对于信息虚假或经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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