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9月最新最全解答:哪里可以做亲子鉴定?

最新修订 |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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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石家庄亲子鉴定已经不在陌生,亲子鉴定,作为一种利用现代生物技术和遗传学原理进行的科学鉴定,旨在通过比对被鉴定人和亲子之间的DNA序列,来确定他们之间的生物学关系。这一过程具有高度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家庭关系的确认提供了有力的科学依据。石家庄哪里可以做亲子鉴定?石家庄具有营业执照以及国家司法局颁布的亲子鉴定许可证明的正规亲子鉴定中心可以做亲子鉴定。亲子鉴定机构属于亲权鉴定,其鉴定人员需要定期参加亲权鉴定能力验证计划并考核合格,实验室需建立样本的运输、接收、处置、保护、存储、保留的方法体系。由此可见须获得鉴定许可证明的难度。
石家庄9月最新最全解答:哪里可以做亲子鉴定?

石家庄亲子鉴定已经不在陌生,亲子鉴定,作为一种利用现代生物技术和遗传学原理进行的科学鉴定,旨在通过比对被鉴定人和亲子之间的DNA序列,来确定他们之间的生物学关系。这一过程具有高度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家庭关系的确认提供了有力的科学依据。石家庄哪里可以做亲子鉴定?石家庄具有营业执照以及国家司法局颁布的亲子鉴定许可证明的正规亲子鉴定中心可以做亲子鉴定。亲子鉴定机构属于亲权鉴定,其鉴定人员需要定期参加亲权鉴定能力验证计划并考核合格,实验室需建立样本的运输、接收、处置、保护、存储、保留的方法体系。由此可见须获得鉴定许可证明的难度。

石家庄亲子鉴定咨询机构

石家庄石鉴生物亲子鉴定咨询中心

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485号一江大厦A座1309室

工作时间:8:00~20:00

业务范围:石家庄市司法亲子鉴定、石家庄市隐私亲子鉴定、石家庄市无创胎儿亲子鉴定、旁系亲子鉴定、个人鉴定、其他基因检测等亲子鉴定咨询服务;

服务区域:石家庄市桥西区、石家庄矿区、石家庄新华区、石家庄裕哗区、石家庄市宝城区、石家庄市鹿泉区、石家庄市栾城区、石家庄市正定县、石家庄市长安区、辛集市。灵寿县、高邑县、深泽县、赞皇县、平山县、元市县、赵县、晋州市、新乐市、唐山市、秦皇岛市、邯郸市、邢台市、保定市、张家口市、承德市、沧州市、廊坊市、衡水市均可使用。

石家庄司法鉴定机构名单参考

1、河北中经天平司法鉴定中心

机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昌盛大街109号

2、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

机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槐安西路395号

3、河北华科大司法鉴定中心

机构地址: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昌盛大街50号

4、河北中旭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

机构地址: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昌盛大街50号

5、栾城金盾司法鉴定所

机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惠源路12号

6、井陉司法医学鉴定中心

机构地址:河北省井陉县辛福西街会里处

7、正定司法医学鉴定中心

机构地址:河北省正定县常山西路29号

8、行唐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

机构地址:河北省行唐县龙州镇玉城东大街31号

9、灵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

机构地址:河北省灵寿县灵寿镇城西南街33号

声明:以上机构信息来源互联网,皆为读者提供更多信息咨询,所涉内容不构成办理、咨询建议;如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文章内容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及时留言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理由,在收到后将采取相应措施。

石家庄亲子鉴定怎么做

1、办理委托。被鉴定人要求至少由成年父亲和儿子组成,成年被鉴定人应当亲自同意鉴定,12岁以上青少年享有知情权,应当适当征求对鉴定的意见;

2、提供身份证、儿童出生证等身份证及其相互关系证明的原件。在抽样现场确认身份证;

3、进行缴费抽样,所有按照有关规定缴费的被鉴定人必须亲自到现场由专家抽样;

4、进行鉴定。核对当事人的身份及委任状后,开始实验室鉴定;

5、发送结果反馈。鉴定报告书仅向委托人本人发送收据。

石家庄亲子鉴定费用以及影响因素

在石家庄DNA亲子鉴定中心进行亲子鉴定有不同类型和对应的费用价格标准。以最常见的几种类型为例,费用大致如下:

石家庄隐私亲子鉴定(个人委托私下确认亲生关系):费用一般在1800元-2800元左右;

石家庄上户口亲子鉴定(办理户口、医学出生证明、入学、公证等):费用一般在2600元-3600元左右;

石家庄无创胎儿亲子鉴定(怀孕期间鉴定胎儿的真实父亲身份):费用一般在3500元-4500元左右/例。

在确定亲子鉴定费用时,有几个因素会影响最终的价格:

鉴定样本数目:参与鉴定的人数越多,费用可能越高;

鉴定难度:不同类型的样本复杂程度不同,具有特殊性的样本或者需要进行更复杂的分析的样本可能导致费用增加;

出具鉴定结果的时间:通常亲子鉴定需要5-7个工作日出具结果报告,而加急服务则可能会增加费用,加急服务包括6小时加急、24小时加急、48小时加急和72小时加急等不同选项。

在选择石家庄地区进行亲子鉴定时,建议根据个人需求和情况综合考虑以上因素,以确定最适合的亲子鉴定类型和费用标准。

石家庄个人亲子鉴定注意事项:

1.不到1周岁的孩子建议不要采头发作为样本,因为年龄太小孩子的毛囊发育不成熟,所以用血痕比较合适;

2.半年内有输血史或者做过骨髓移植手术的,不建议取血痕作为检材,因为输血或做过骨髓移植会带有他人的DNA,可能会影响鉴定结果。如果您有输血史或做过骨髓移植手术半年到一年以上的建议您采血痕为检材的前提下在采口腔拭子或者其他检材;

3.亲子鉴定检材一定要装在纸质信封袋或者A4纸里,千万不要用塑料袋装,因为不透气,会导致检材霉变提取不到D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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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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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四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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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表上贴上本人的近期一寸免冠照片,若有单位负责则压照片盖上单位公章;个人申请需提供单位名称、单位详细地址、单位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并且当场通知单位联系人。(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携带被鉴定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提供完整连续的病历材料其中,住院的需要提供住院病志原件(持患者本人身份证到医院病案室复印病志,同时加盖医院病案管理专用章之后即病志原件),原件被鉴定中心保留,再用可以再去病案室再提。未住院的需提供急诊或门诊的病志原件并复印件、诊断书及辅助检查报告单原件并复印件,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如果是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申办材料:
1、申请表;
2、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3、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办理程序: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提交相关材料:个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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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四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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