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之明确规定,针对涉及非婚生育子女的姓名变更程序如下所述:
首先,在未成年子女尚未满18岁之前,如欲变更其姓名,应由该子女或其亲生父母和抚养人向户籍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进行变更登记;
而对于年满18周岁及以上者的姓名变更,则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提交相关档案材料至户籍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关于姓名变更所需具体文件资料包括:
个人的书面申请、出示身份证件以及户口本原件,同时提供关于变更理由充分且真实有效的原始证明材料,若申请人系体制内员工,还需附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准许变更凭证,最后,根据实际情况提交相应补充证明文件。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非婚生子女同居案怎么判
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未婚分娩所产生的子女生存权利保障做出了明确规定,即未婚子女生而平等,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或差别待遇。若非婚生子女的双亲选择共同生活(同居),则应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及义务。在实际情形的审判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决。例如,若非婚生子女的父母选择同居,他们就必须共同承担起对孩子的抚养责任,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
如若发生抚养权争议或者抚养费用支付等问题,法院将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结合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公正裁决。若有一方未能履行其抚养义务,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依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之明确规定,针对涉及非婚生育子女的姓名变更程序如下所述:
首先,在未成年子女尚未满18岁之前,如欲变更其姓名,应由该子女或其亲生父母和抚养人向户籍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进行变更登记;
而对于年满18周岁及以上者的姓名变更,则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提交相关档案材料至户籍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关于姓名变更所需具体文件资料包括:
个人的书面申请、出示身份证件以及户口本原件,同时提供关于变更理由充分且真实有效的原始证明材料,若申请人系体制内员工,还需附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准许变更凭证,最后,根据实际情况提交相应补充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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