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引诱卖淫罪”之立案标准有如下详细规定:
首先,需指控嫌疑人引诱他人进行两次或更多次数的卖淫活动;
其次,若涉嫌引诱年龄不满十八岁且已年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卖淫行为;
再者,被引诱卖淫之人如果患有艾滋病或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疾病也将会成为有力的证据;
最后,任何与引诱卖淫相关但具备充分条件需要追责的特殊情况都将纳入考虑范围。只有当行为人实际执行并成功引诱他人类似卖淫行为,同时在标准判定和犯罪形成要素方面满足法律规定要求时,才可能面临相应的刑事责任追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引诱卖淫罪怎么认定
为了确定构成引诱卖淫罪所需的必要要素,我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首先,该罪行的犯罪主体可以是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
其次,在犯罪意图方面,必须表现出故意的心理状态;
再次,犯罪所侵犯的对象应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最后,在犯罪的客观行为上,必须展示有组织地使用金钱、物质利益或者其他手段,诱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实际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