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撤销婚姻具体指哪些情况
可撤销婚姻,也称之为强迫婚姻,系指基于逼迫因素而缔结的婚姻关系。
在此情况下,受到威胁或者被非法限制了人身自由的一方伴侣有权利向婚姻登记机构或司法法院提出申请,以宣告对该婚姻关系的撤销。
另外,倘若存在任何一方成员存在重大疾病的情况,他们应在正式进行结婚登记之前,明确地将相关事实告知对方。
若未能遵循上述程序,未如实告知患病状况者,其配偶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布婚姻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可撤销婚姻致始不存在吗
可撤销婚姻并非自其建立之日起即属无效。婚姻的法律效力必须依据撤销权人是否实际采取了撤销权利的行动来判断。如果在法定有效期内,撤销权人均未采取任何撤销行动,那么此段婚姻关系将继续保持有效存在。
然而,若撤销权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行使了撤销权利,则从人民法院作出撤销裁定的那一刻起,这段婚姻关系便自动失去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可撤销婚姻的成立基于遭受胁迫或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对此类情况,受害方享有请求其撤销的权力。在进入婚姻殿堂之前,相关人员务必对重大疾病病情进行披露公示,否则,对于刻意隐瞒实情者,有可能面临婚姻关系被判定为无效的诉讼风险。对于所有潜在的婚姻参与者而言,他们都必须严格遵守告知对方真实信息的义务以及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以此来确保自身的婚姻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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