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最新修订 |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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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证据要点:情感破裂证明、经济状况(财产与债务)材料、无生育能力的证明(如适用)、婚姻关系合法文件及住房所有权证明(房产信息和产权证书)。
离婚时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一、离婚时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在确定离婚事宜的证据时,我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需提供能够充分证明夫妻情感已经彻底破裂的证据材料;

其次,需要提供有关夫妻双方经济状况的相关证据,包括印证共同财产债务等相关细节情况的资料;

此外,如果有必要进行论证的话,需要提供自身无生育能力的证据,以证明在这种情况下,子女应随其父母共度时光;

另外,也不能忽略关于婚姻关系的证明文件,这主要是为了确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确实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

最后,还需要提供有关住房状况的相关证据,例如双方所拥有的房产信息以及产权证书等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离婚时需要给婚外子女分割财产吗?

对于已经结婚却生育了非婚生子女并决定离婚的情况,财产的分割方式应依据夫妻之间的自由商议成果决定。若双方无法就此达成共识,将交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裁定分配方案。此外,假如涉及到的一方因负有婚姻不忠行为,如重婚或与他人保持非法同居关系等而导致婚姻破裂,那么法院在处理财产分割问题时,将会倾向于保护无过错的一方权益。在此基础上,无错一方还可向对方发起离婚索赔诉讼,以弥补其遭受的经济上和精神上的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所需保留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点:明确表征感情关系已临近破裂的证据;关于个人以及家庭经济情况的相关资料,例如,财产与债务情况等;适用于某些情况下的,用以证明当事人没有生育能力的相关材料;所有与婚姻关系有关的法律证明文件,以及住房拥有权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包括房产信息和持有产权证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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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欠款发生后,如果债务人拒不偿还欠款时,债权人可选择损诉讼等法律方式来追讨债务。以诉讼为例,债权人应该如何通过诉讼的方式讨债?债权人在起诉讨债时,如果证据不足,则会败诉,也就意味着追不回欠款。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出现,债权人起诉讨债时需要提供哪些证据?下文中律图小编为你做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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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收据、借贷合同等,或者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两个以上证人证明,或者其他证据线索。担保书原件,或者负连带责任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他们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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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的商标是在美国申请注册,现在公司的商标涉及侵权,需要提供证据,美国商标提供使用证据如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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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于意向使用(intent to use)申请的。意向使用,即提交申请时没有实际使用证据,一般申请人需在收到核准通知(Notice of Allowance)之后6个月内提交使用证据。在此情况下,申请人需在通知发出后6个月内使用商标并提交商标使用证据和所需费用。或者,也可以要求延期,在原来期限基础上申请延期6个月,准备并提交商标使用证据。如果在延期6个月之后还无法提交商标使用证据,申请人还可以再申请延期,即每6个月可以申请一次,最多可申请5次。(如果不申请延期又不能提交使用证据,申请商标即会被视为放弃)。
2、基于已经在美国实际使用的商标的申请,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要求在申请时一并提交使用证据,并且在注册之日起第5-6年、第9-10年分别提交使用宣誓及使用证据。
3、基于马德里注册指定美国的申请,申请人需在注册之日起第5-6年、第9-10年分别提交使用宣誓及使用证据。
4、基于已经在国外注册过的商标的申请,申请人需在注册之日起第5-6年、第9-10年分别提交使用宣誓及使用证据。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通知”发出后6个月,申请人没有及时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或要求延期提交,可以在过期后2个月内提交请愿书,呈请复活商标申请( file apetition to revive the application )。
一般来说,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可接受的商品证据具体类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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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必须是真实的、未经修改的原始证据,清晰可辨,并要求附有申请人的书面声明,证明所提交证据的实际使用日期至少早于所申请的商标申请日期。
合规的证据总是相似的,不合规的证据则各有不同,美国专利商标局往往基于以下原因,驳回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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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案件需要提供哪些证据,侵权案件要求提供哪些证据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权利证据 1、原告主体资格证明,自然人的为身份证,企事业单位的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 2、专利权证书,证明专利权授权时的权属状况。 3、专利登记薄副本。一定意义上来说,专利登记薄副本是比专利证书更为重要的证据,因为专利证书记载的是专利授权时的权属状况,在授权之后,专利的权属状况可能会发生改变,如专利权转让,专利被宣告无效等,这些内容在专利证书上是反映不出的,但却会在专利登记薄副本上反映出来,但在实务中一些专利权人却没有提供,一些司法机关对此也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 4、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为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外观设计的为公告授权的或照片及简要说明 5、专利年费收据:证明专利持续有效。其实这一证据在提供了前述的专利登记薄副本的情况下,是可以不提供的。因为在专利登记薄副本的最底行会注明“该专利年费已缴纳至某年某月某日”。司法实务中专利权人提供专利年费收据的证明目的在于说明专利已缴纳年费,专利持续有效。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的缴费实务中,即使专利已被宣告无效,或因没缴纳年费而导致专利权终止后,缴纳专利费也是可以进行的,从而取得专利年费收据。因此通过专利年费收据证明专利持续有效是不充分的,有时甚至是错误的。如此以来,前述的专利登记薄副本就显得极其重要了。笔者认为之所以在实务中出现用专利年费收据来证明专利持续有效,可能是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影响,该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提交证明其专利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专利年费交纳凭证。这里专利年费交纳凭证是专利真实有效的文件之 一,却并未提及专利登记薄副本,不能不说是一个瑕疵。 6、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在时出具由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因此在该司法解释出台后,不少在原告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时,若没有提供实用新型的检索报告,拒绝受理。但此种做法明显的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随后最高在答复北京市高级人民的请示中明确表示,出具实用新型的检索报告并不是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条件。但若不提供检索报告,被告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如无其他可以不终止诉讼的情形,人民应该中止诉讼。笔者曾代理原告在某地中级人民提起一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在立案时,立案庭的法官认为笔者没有提供涉案专利的检索报告和专利年费的缴费收据,而拟不予受理。经过笔者与该院知识产权庭的法官沟通,根据前述的规定,知识产权庭的法官给立案庭去电话,案件才得以受理。不过被告很快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案件自然就中止审理了。因此原告在时最好提供实用新型专利的检索报告,避免案件被中止审理。 二、侵权证据 1、书证:通常是公证书,专利权人通过市场调查,发现了侵权行为后,通常会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对购买侵权产品的过程及购得的侵权产品进行公证或对侵权现场(如许诺销售)或对侵权产品的安装地进行勘查公证,取得公证书,从而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在公证取证的过程中,专利权人最好主动向销售者索取产品宣传册、销售侵权产品人员的名片、购货发票或收据,以进一步的明确,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同时专利权人可要求公证机关对前述资料的来源和真实性作出说明,一并记载在公证书中。另外顺便提及一下,在选择公证机关时,也应有所考虑,如在省会城市,可以选择省公证处,而不要选择区公证处,一则可能区公证区缺乏经验,二则可能区公证处出于地方保护或者担心受到,而以各种理由推托。笔者曾在天津市和郑州市两个城市申请公证时就碰到这样的问题,区公证处推托不予受理,不过天津市公证处和河南省公证处却及时的受理了公证申请,并高效的作出了证据保全公证。 2、物证:专利权人从市场上购得的侵权产品。购得的侵权产品应由公证人员封存,并拍照。在提交给之前,原告应确保封条完好无损,否则被告将可能在质证时提出异议,对侵权产品不予认可。 三、损失证据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现在司法实务中,提供损失证据的案件较少,客观原因是此类证据举证难度较大,举证成本较高。因此出现大量的专利权人通过与他人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以合同约定的许可使用费作为请求赔偿的依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就成为经济损失的证据。在国内一专利管理先行一步的企业,通常会与其业务单位签订名义上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办理相应的备案手续以及专利许可使用费的付款和缴税凭证,但被许可方实际并未生产专利产品。此种情形下,合同约定的许可使用费不应作为赔偿的参照依据。因为此时约定的许可使用费已不能客观反映专利的市场价值。 2、财务审计报告: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侵权赔偿的数额确定除参照前述的专利许可使用费外,还有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以及法定赔偿。在原告主张以自己所受到到的损失作为赔偿数额的依据时,应提供自己单位产品获利情况的财务审计报告,以及原告因被告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或者被告制造的侵权产品的数量,两者相乘之积就是原告的损失数额的依据;在原告主张以被告的获利作为赔偿的依据时,原告通常要申请保全被告的财务会计账册,经的第三方审计后,以审计结论确定被告的侵权获利情况,从而明确被告赔偿的依据。最后在法定赔偿中,原告可提供一些证明被告侵权情节及专利产品市场价值的辅助证据,作为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的参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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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酒驾,可以立即报警,以交警对酒驾人员抽血化验为主要证据。如果确定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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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提成款的原因是否认与劳动者之间存在提成款的约定或者提成规章,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关于提成款的约定或提成规章就成为关键问题而劳动者要求支付提成款的主张,隐含着双方之间存在关于提成款的约定的事实主张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于是否存在关于提成款的约定或者提成规章,应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不能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关于提成款的约定,就谈不上用人单位支付提成款的数额问题
其次,如果用人单位是因为劳动者要求支付的提成款数额过高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应该属于减少劳动报酬争议,应由用人单位一方对其认为合理的数额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一方举证不能,或者未举出充分的证据,是否就一概认可劳动者主张的提成款数额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劳动者至少负有说明其主张数额的计算依据的责任,劳动者主张的提成款数额如果明显不合理、明显没有依据,仍应按照可以查明的情况予以酌情考虑反之,劳动者主张的数额符合常理,用人单位一方仅仅抗辩认为过高,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高在哪里,就应当支持劳动者主张的提成款数额当然,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却不妨碍劳动者对同一问题也享有举证的权利,在用人单位举出某些证据证明劳动者所主张的数额存在一定的不合理因素时,劳动者一方完全可以举出反证予以反驳
最后,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劳动者主张的提成款的原因是认为自己已经按照约定或者内部规章足额支付了应付的提成款,也应由用人单位一方负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实际上,这种情况也属于减少劳动报酬的争议,理应由用人单位一方负举证责任单位能不能克扣员工提成答案是不可以的对于很多销售人员来说,提成款是他们工资的主要部分,如果提成款被单位克扣,他们的合法权益也会遭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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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证据的后果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提供虚假证据的后果有哪些 一、民事诉讼提供虚假证据的处罚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明确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是妨碍司法的行为,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民事诉讼中常见虚假证据 (一)虚假证人证言民事诉讼中,由于种种原因,经常出现虚假的证人证言。有时由于证人人数众多,且经常以各种理由不出庭陈述,人民往往只能逐一到当地核实,有时为了找到每一个证人还要往返几次,工作量十分巨大,严重影响了办案效率。 (二)有关公章的虚假证据问题这主要体现在利用盖章漏洞篡改证明内容、非法使用空白证明信或伪造公章。这些行为近年来在民事诉讼中屡有发生。例如,某区在审理一起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竟然伪造公安部的公章出具虚假证明。 (三)伪造、篡改国家机关文件问题有效证照、国家机关文件作为书面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力均属较强者,然而近年来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伪造、篡改的情况屡见不鲜。另外,现在诉讼中常出现多种伪造证件,如身份证、行车执照、学历证、房产证甚至,五花八门,分辨起来着实不易。 (四)虚假票据问题在民事诉讼中,民事主体之间是否存在关系,是否付清,货物是否查收及其相关权利义务,很多内容要依赖票据证明。然而,现实情况是票据管理混乱,伪造票据现象比比皆是,查证起来有相当困难。 三、防范虚假证据的对策与途径一是弱化、限制在调查收集证据方面的职权,进一步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同时,这种调查取证主要是通过询问、委托鉴定等形式进行,而不是像现在一样,法官事必躬亲。二是进一步完善和强化虚假证据过错责任追究和制裁制度。 1.坚持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即提供虚假证据的当事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对等的责任。在使用制裁措施方面,赋予法官更大的裁量权,简化使用制裁措施的程序。比如,罚款的数额应当结合案件争议标的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确定,而不宜笼统规定一个数额。此外,在有些情形中引入赔偿损失责任,责令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法庭在调查虚假证据方面的费用和无过错相对人因此在诉讼中增加的费用等。 2.进一步明确虚假证据的责任主体。提交虚假证据的当事人固然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出具虚假证据或者导致证据虚假的责任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是采取切实措施,提高证人出庭率。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促使证人出庭作证,使对方当事人、法官有面对面的机会,对其证言进行询问和对质,是避免虚假证人证言的有效途径。此外,针对导致虚假证据的市场主体和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问题等社会性成因,通过完善法律体系和司法体制,通过积极的普法教育和法制宣传,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和市场秩序,是减少、防止虚假证据的根本途径。我国对提供虚假证据的处罚是非常的严重,因为提供虚假证据很容易造成,最后的结果到司法的可信度降低,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公证,这样很容易导致司法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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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1、证人证言。发生家庭暴力时有可能会被其他人员目睹到,比如说小区的保安,比如说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还有保姆或者是邻居等等。2、报警记录。如果家庭暴力发生后,曾经报过警,那么警方那里会有出警记录,通常警方对家庭暴力的处理会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警方通常会在派出所对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别进行问话,并制作笔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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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期限是多久,如果提供证据的时间是多久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认可;也可以由指定,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从司法实践的反映看,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的方式操作性较差,双方当事人很难达成一致意见。但由指定举证期限的做法被所认可。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申请延长期限,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之所以没有对“及时”作出具体的限定,是考虑到民事案件类型众多、复杂程度差别很大,在不同的审判阶段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时间应当有一定差异,根据案情的发展也存在变更的客观需要,法律不宜作出一个统一适用的法定期限的规定,由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来具体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更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另外,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举证期限的限制,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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