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不起诉会不会导致公职丢失

最新修订 |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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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酌定不起诉是对轻微犯罪、未满足起诉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不予公诉的决定。基于宽大处理原则,仅针对触犯刑法、影响犯罪级别的行为,且情节轻微可从轻处理。当事人无需担心职业受影响,但有权申请复议寻求救济。
酌定不起诉会不会导致公职丢失

一、酌定不起诉会不会导致公职丢失

在通常情况下,酌定不起诉的案件,其罪行一般属于轻微程度,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且未经人民法院的审判和判决,不存在犯罪案底,这种情况之下,当事人往往是不必担忧职业生涯会因为此种不起诉情况受到影响的。

酌定不起诉亦称为“暂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或者“裁量不起诉”。

它源自刑事诉讼法中的“宽大处理”原则,即由检察机关按照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不予提起公诉

对于此类不起诉,成立的一条必要条件在于,犯罪嫌疑人必须侵犯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法律法规,且其影响已经达到犯罪级别。

此外,本次犯罪行为必须属于轻微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不应当判处刑罚或者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对于酌定不起诉的案件,当事人若有异议,仍有权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以寻求合理的司法救济途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酌定不起诉条件有哪些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不起诉的相关规定如下:在以下五种情况下,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1、经过特赦令而免于刑罚的案件;

2、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案件;

3、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危害程度较小,不被视为犯罪的案件;

4、依据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案件,但当事人未提出告诉或撤回告诉的案件;以及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等特殊情况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酌定不起诉,乃指在轻微罪行及不符合法定起诉要件之案件当中,检察院所做出的对犯罪嫌疑人终止公开追责程序的决定。这一政策的出发点源于宽容的刑罚理念,单单针对那些涉嫌违反刑事法律法规、初始量刑标准具有显著差异性的具体行为,同时被告人的行为情节相对较轻,无需重判即可得以包容。尽管如此,被告人无须为自身职业前途感到忧虑,然而他们仍然拥有通过提出复议请求来获取司法补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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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套路贷”犯罪过程中,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取“债务”,扰乱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同时构成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套路贷”犯罪过程中,采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等手段强行索取“债务”,同时构成诈骗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犯罪的,依法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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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一规定是人民检察院适用酌定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对酌定不起诉适用条件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检察院适用酌定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必须具备两个法定条件:一是“犯罪情节轻微”;二是“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一、犯罪情节轻微
  关于犯罪情节轻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此都没有作具体或明确的规定。如果从文法上分析:
首先,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而不是无罪或者是一般违法行为;
其次,被不起诉人的犯罪情节轻微,而不是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情节严重。如果是情节显著轻微,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况,应当适用绝对不起诉,如果是情节严重的,也不能适用酌定不起诉,而是应当起诉。笔者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内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被不起诉人所实施的犯罪为轻罪。轻罪,是指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刑法分则的规定,可以对其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犯罪。如果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犯罪是重罪,如:故意杀人、绑架、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暴力犯罪,或者是放火、爆炸、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不能适用酌定不起诉。
  
2、被不起诉人的主观恶性较小。主观恶性较小,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时,或者是出于过失,或者是出于激q、头脑不冷静,或者是被害人一方亦有过错等情况;在实施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如:有犯罪中止、自首、立功、主动赔偿或者同意赔偿他人损失的等情况。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较深,如:累犯,惯犯、再犯、多次受过行政处分或处罚屡教不改的,犯罪之后拒不交代犯罪事实的,拒不认罪的等等,不能适用酌定不起诉。
  
3、被不起诉人所实施的犯罪,危害后果较轻。危害后果较轻,是指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或者社会所造成的损失不大,如果是人身伤害,通过治疗和休养可以治愈,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如果是财产损失,通过赔偿可以恢复,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如果是精神或名誉的损害,通过赔偿损失和恢复名誉,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或者是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学校、单位、社区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一贯表现,主动要求检察机关对其适用酌定不起诉的等情况。
  
二、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有两层含义:一是被不起诉人的犯罪行为,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二是被不起诉人的犯罪行为,依照刑法规定免除刑罚。但无论是不需要判处刑罚还是免除刑罚,都必须是刑法明确规定的,而不能是主管机关自己认定的。
  (—)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虽然明确规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是适用酌定不起诉的一项法定条件,但是在刑法的全部条文中,仅有一处规定有“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的条文,即刑法第三十七条。该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司法实践中,对这一条款的理解有争议之处。有人认为既然法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那么只要司法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犯罪属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就可以适用酌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笔者认为,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中所指的情节,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情节,即法定情节,并非酌定情节。司法机关不能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具有免予刑事处罚的情节之外,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适用本条规定。理由是,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从刑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可以看出,酌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必须具有“案件的特殊情况”,并且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刑法对酌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其适用条件都那么严格,怎么可能会没有条件限制可以由司法机关任意适用的酌定的免予刑事处罚呢?因此,可以肯定地说刑法中所指的免予刑事处罚,都指的是法定的免予刑事处罚,根本没有酌定的免予刑事处罚。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时,只能是在法律明文规定具有免予刑事处罚情节的前提下,才能适用免予刑事处罚。
  笔者认为,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在刑法理论中被称为非刑罚处理方法,是指司法机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在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同时,再给予犯罪分子刑罚之外的其他处理方法。对这一法条的认识,应当完整、准确地理解,不能将其割裂开来。该条的前半段,“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是指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并非一律判处刑罚,还可以定罪免刑,而且前半段并没有以句号点断,实际上是为后半段铺垫的。该条的后半段,“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才是这条规定的实质内容,即:司法机关在对犯罪分子定罪免刑的同时,再给予刑罚之外的其他处理方法。
  由于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在理解上容易产生歧义,因此,笔者建议立法机关将本条修改为:对于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二)依照刑法规定免除刑罚
  依照刑法规定免除刑罚,是指依照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情况。
  
1、依照刑法总则规定应当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有:
  
(1)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2)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第二十条第二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6)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7)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8)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9)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10)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依照刑法分则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的有:
  
(1)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款:“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3)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三款:“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4)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5)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6)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款:“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比较“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和“依照刑法规定免除刑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作为适用酌定不起诉的法定条件,但是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我国刑法中实际上并没有“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具体规定。刑法第三十七条中虽然有“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语句,但是该条实质上是指在对犯罪分子免予刑事处罚的同时,还可以予以其他非刑罚的处理方法,与适用酌定不起诉的规定并不是同一个意思。酌定不起诉的,必须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终止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
9、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而有立功表现的。
为了便于记忆,有以下记忆方法:
1.在国外受过刑事处罚
2.聋哑人、盲人
3.自首、重大立功
4.从犯、胁从犯
5.预备,中止
6.防卫过当、避险过当。
酌定不起诉会丢工作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酌定不会丢工作吗
酌定不一般多是犯罪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并未被人民判处刑罚,是没有犯罪记录的,一般情况下,是不会丢工作的。
二、什么是酌定不:
酌定不,又称相对不或裁量不。是检察官根据便宜主义对自己拥有的诉权的舍弃而决定不。我国现行的酌定不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决定。对于酌定不,犯罪嫌疑人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酌定不的,必须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终止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
9、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而有立功表现的。
三、酌定不的条件: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9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作出不决定。酌定不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酌定不起诉会丢公职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不考虑其他情况时,免于不会开除公职。
酌定不的条件:
检察官应用便宜主义而决定不在法理上称为酌定不或相对不。从公诉的角度看,相对不是在拥有诉权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权衡后认为舍弃诉权更为适宜时作出的不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对于犯罪情形轻微,不需要判决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决定。根据这一规定,酌定不的适用条件有两层含义:
一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我国的刑法规定,已经构成犯罪;二是该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这里实际包含了两种情形:一种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另一种是犯罪情节轻微,既属于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同时也属于免除刑罚条件的下述几种情况:
(一)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三)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四)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五)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六)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员;
(七)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胁从人员;
(八)嫌疑人自首或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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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不起诉会丢公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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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不起诉的条件:
检察官应用起诉便宜主义而决定不起诉在法理上称为酌定不起诉或相对不起诉。从公诉的角度看,相对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在拥有诉权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权衡后认为舍弃诉权更为适宜时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对于犯罪情形轻微,不需要判决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这一规定,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有两层含义:

一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我国的刑法规定,已经构成犯罪;二是该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这里实际包含了两种情形:一种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另一种是犯罪情节轻微,既属于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同时也属于免除刑罚条件的下述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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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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