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酌定不起诉的案件,其罪行一般属于轻微程度,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且未经人民法院的审判和判决,不存在犯罪案底,这种情况之下,当事人往往是不必担忧职业生涯会因为此种不起诉情况受到影响的。
酌定不起诉亦称为“暂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或者“裁量不起诉”。
它源自刑事诉讼法中的“宽大处理”原则,即由检察机关按照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不予提起公诉。
对于此类不起诉,成立的一条必要条件在于,犯罪嫌疑人必须侵犯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法律法规,且其影响已经达到犯罪级别。
此外,本次犯罪行为必须属于轻微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不应当判处刑罚或者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对于酌定不起诉的案件,当事人若有异议,仍有权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以寻求合理的司法救济途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酌定不起诉条件有哪些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不起诉的相关规定如下:在以下五种情况下,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1、经过特赦令而免于刑罚的案件;
2、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案件;
3、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危害程度较小,不被视为犯罪的案件;
4、依据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案件,但当事人未提出告诉或撤回告诉的案件;以及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等特殊情况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酌定不起诉,乃指在轻微罪行及不符合法定起诉要件之案件当中,检察院所做出的对犯罪嫌疑人终止公开追责程序的决定。这一政策的出发点源于宽容的刑罚理念,单单针对那些涉嫌违反刑事法律法规、初始量刑标准具有显著差异性的具体行为,同时被告人的行为情节相对较轻,无需重判即可得以包容。尽管如此,被告人无须为自身职业前途感到忧虑,然而他们仍然拥有通过提出复议请求来获取司法补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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