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子女抚养费用纠纷中,若其中一方拖欠未支付,另一方理应有权依据有效法律文书申请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确保抚养费用得以支付。
然而,这一权利行使并不应妨碍另一方按照法定义务,合理行使探视权的需求。
因此,无法因支付抚养费用的一方未能履行义务而剥夺他们婚生子女的探望权。
如若持有探望权的父或母被限制与子女接触,他们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要求对方协助其实现探望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不给抚养费怎么解决
调解负有提供扶养费用义务者未履行其责任的途径可划分为以下三个步骤:
首先,若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了关于子女抚养事宜的协议,当事人可以首先向相关部门进行申诉并寻求调解;
其次,倘若对方坚持不履行其支付抚养费用的责任,那么当事人便有权提起法律诉讼;
最后,若当事人是通过诉讼途径离婚的,他们完全可以依据法院当时作出的判决书来申请强制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关于家长对子女抚养费用的执行纠纷中,负有责任的拖欠方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款项,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它可以借此理由剥夺对方享有对孩子的合法探视权益。如果探视行为遭受阻碍,那么仍有权利根据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对方履行并协助行使他们正常探望子女的权益。在此过程中,我们需要确保各方的权益能够得到平等对待和妥善处理,从而以符合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进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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