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房产纠纷异地可以审理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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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房产争议,原则上不允许在其他地方进行审理。房产纠纷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财产纠纷案属,其专属管辖权由房产所在地的地方法院享有。除此之外,如果房产合同中的相关当事人自行订立了约定,则应当按照该约定执行;然而,必须注意的是,任何此类约定都不能违背级别管辖权与专属管辖权的规定。
婚姻房产纠纷异地可以审理吗

一、婚姻房产纠纷异地可以审理吗

关于房产争议,原则上不允许在其他地方进行审理。房产纠纷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财产纠纷案属,其专属管辖权由房产所在地的地方法院享有。除此之外,如果房产合同中的相关当事人自行订立了约定,则应当按照该约定执行;然而,必须注意的是,任何此类约定都不能违背级别管辖权与专属管辖权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二、婚姻房产纠纷律师费如何计算

(一)关于诉讼请求中不涉及财产分配问题的诉讼裁定:以800元至10000元为基准进行裁决;

(二)若涉及到财产分配问题,则将会在每个基础服务费用上额外增加1000元~2000元。对于涉及到超过1万元财产标的的争议案件,则会根据不同的争议金额,采用相应的累计计算方式。具体的计费比率如下:10001元至100000元之间的部分,收取5%~6%的费用;100001元至1000000元之间的部分,收取4%~5%的费用;1000001元至5000000元之间的部分,收取3%~4%的费用;5000001元至10000000元之间的部分,收取2%~3%的费用;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之间的部分,收取1%~2%的费用;而对于超过50000000元的部分,则仅需收取0.5%~1%的费用。

(一)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不涉及财产分配问题,那么每件案件的费用将在1500元至12000元之间浮动;

然而,如果涉及到财产分配问题,则将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70%来执行,且最低费用不得低于2000元。

(二)在审判阶段,如果不涉及财产分配问题,那么:

(1)作为被告方辩护律师的费用将在2500元至20000元之间浮动;

(2)作为自诉人或受害者的诉讼代理人的费用将在2000元至15000元之间浮动。

至于涉及财产分配问题的案件,则将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来执行。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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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在异地进行审理。这是因为房地产纠纷被视为不动产纠纷之一,根据专属管辖原则,这类案件必须由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管辖。然而,如果在房产合同中,各方当事人已经自行协商并达成了相关约定,那么应当尊重他们的选择。但是这项约定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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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可以异地审理吗
关于房产纠纷问题,不能在异地进行审理。因为房产纠纷属于典型的不动产纠纷,理应适用专属管辖原则,即应该由位于房产所在地的相应级别的人民法院来行使司法管辖权。然而,如果在房产合同中,当事人已经通过自主协商达成了约定,那么则应遵从其约定,但同时必须遵守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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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该怎样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婚姻纠纷该怎样处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这些规定,概括了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处理婚姻纠纷的基本原则。
(一)必须坚持婚姻自由原则。
(二)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原则。
(三)必须坚持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四)必须坚持一夫一妻原则。
(五)必须坚持计划生育原则。
可以分三大阶段,婚约同居纠纷、结婚纠纷以及离婚纠纷(离婚纠纷本身又包括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共同财产分割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等一系列的矛盾纠纷)
按照鼎湖政府门户网撰写的婚约纠纷的解释,是把各个阶段所有产生纠纷的地方都包括了进来。共大致分六种情况。
为何会有婚约纠纷,有以下几点:
(一)我国《婚姻法》不把订婚作为结婚的法定程序,并不等于禁止当事人订立婚约。只是这种婚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它的履行是以双方自愿为条件的。只要有一方要求解除,婚约即自行取消。
而西方国家的婚姻关系立法视婚约为结婚的预约。有些国家还作了关于订立婚约的规定。一些国家的亲属法规定婚约得依双方的合意或依法定理由而解除;对婚约不得请求强制执行,但无故违反婚约的一方,应向对方赔偿损失。依法定理由解除婚约者,无过失的一方得向有过失的他方请求赔偿。
中国对此并没有明文规定,由此产生纠纷。
(二)父母尊长强迫包办。
(三)由于婚约的解除,往往引起给付财物一方与收受财物一方彩礼方面的纠纷。彩礼属于财产的范畴,受我国民法的调整。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我国《婚姻法》对事实婚姻问题无明文规定,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对于事实婚姻一般是不承认、不保护的。因为它是违反法定结婚程序的违法行为。在具体调解处理时要掌握以下几点:
(一)1980年《婚姻法》颁布后的事实婚姻,是否承认和保护,要从严掌握。一般是不予承认和保护。
(二)对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只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又有一定正当原因的,可以予以承认和保护,但要指出其是违法的。在进行批评教育后,要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发生纠纷按婚姻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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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解除事实婚姻关系的同时,应合理地解决因双方共同生活而产生的经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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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纠纷可以在本地起诉吗
可以。民事纠纷可以到被告居住地的法院起诉,经过审核符合立案条件的法院就会受理,确定了开庭的时间会通知当事人,开庭后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判决。关于异地纠纷可以在本地起诉吗的问题,下文会详细的介绍,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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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朋友对家庭纠纷很是烦恼,不知道特点是什么,有哪些纠纷,所以请问一下一般来说婚姻家庭纠纷的特点是什么,有哪些纠纷呢
[律师回复]
一)离婚案件:
1、婚姻关系证明;
2、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
3、子女情况的证明材料;
4、家庭财产清单及债权、债务的证明材料,如果财产已经转移,应提供转移处所有关证据;
5、双方经济收入的证明材料;
6、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
7、一方以不能再生育为由要求抚育子女的,应提供医院的证明材料;
8、曾经过离婚诉讼的,应当提供原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院文书。 (
二)抚育案件:
1、户口簿或其他证明被告负有抚育义务的证明材料;
2、属离婚后的子女抚育纠纷,应提供离婚证据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3、有关双方经济收入及抚育能力的证明材料。 (
三)扶养案件:
1、原、被告之间存在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
2、原告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有关经济状况及身体状况的证明材料;
3、有关被告经济收入和经济负担能力的证明材料。 (
四)赡养案件:
1、原、被告之间存在赡养关系的证据材料;
2、原告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有关经济状况及身体状况的证明材料;
3、有关被告经济收入和经济负担能力的证明材料;
4、要求解决住房的,应提供双方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5、要求变更赡养费的,应提供原承担赡养费数额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
五)收养案件:
1、原、被告之间存在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公证收养应提供公证书,协议收养应提供协议书,事实收养应提供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材料;
2、养子女系未成年人的,应提供其出生证明或户口簿,以及送养人的姓名、住址;
3、在解除收养关系时要求补偿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应提供所支出费用的证据;
4、养父母要求养子女赡养的,应提供双方的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
5、有共同财产的应提供共同财产的清单,共同财产为房屋的还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有债权、债务的,应提供债权、债务的证据材料;⑥居住公房的应提供租赁关系的证明材料。 (
六)解除同居关系:
1、双方同居关系的事实证据;
2、生有子女的应提供子女出生的证明材料;
3、财产清单(参照离婚财产清单填写)。 (
七)非婚生子女、弃婴确认生父母:
1、医院出生证明,亲子鉴定报告;
2、单位、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3、民政部门出具的领养证明。 (
八)监护权纠纷:
1、监护权的有关证明,法定监护关系须提供户口簿或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指定监护须提供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书面或口头指定监护的证据;
2、被监护人身体、财产情况的证据材料;
3、被监护人系精神病人须提供医院诊断证明。
婚姻无效纠纷处理途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关于婚姻无效的宣告程序,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婚姻无效是法律上的无效,不产生任何法律上的效力,不需经过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宣告,该婚姻永远不会等到认可。
2、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为宣告无效,须经判决。因而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欲主张婚姻无效,应由请求权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
3、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做出判决,宣告婚姻无效。有关婚姻效力无效的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上诉或申诉,人民均不予受理。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无效的,因为婚姻关系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也都无效。不过即使婚姻无效,无效婚姻期间所生的子女也认为是婚生子女,主要是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
结婚时存在婚姻无效的情形,不一定申请婚姻无效的时候依然存在这些情形。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不予支持。即在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的情况下,婚姻被认为有效。婚姻法规定的四种婚姻无效的情形有的可能消失,有的不可能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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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纠纷可以异地仲裁吗
不可行的。房地产纠纷案件秉承专属管辖原则,即房屋买卖纠纷不允许在非被告住所地法院提出诉讼,而应当在房地产所在地区域内由所在地法院有针对性地进行审判工作。关于不动产纠纷异地审理的可能性问题,答案仍是未被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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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婚姻纠纷包括什么行为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是否婚姻解除关系纠纷;
2、财产分割纠纷;
3、子女抚养问题纠纷。
1、《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1、《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婚姻纠纷包括什么行为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是否婚姻解除关系纠纷;
2、财产分割纠纷;
3、子女抚养问题纠纷。
1、《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1、《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无效婚姻纠纷怎样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无效婚姻纠纷怎样处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我国,有一些人对婚姻法律效力缺乏认识,造成早婚,近亲结婚,包办买卖婚姻、换亲结婚不登记等无效婚姻大量存在,特别是农村偏远地区,这种情况仍然十分突出。无效婚姻属于违法婚姻,那么法律对此是怎样处理的呢
人民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和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因此,无效婚姻案件的处理,应当一律使用判决,并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其他纠纷分别制作法律文书,且一审终审。对于婚姻效力的判决书已经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各当事人均不能提起上诉。而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请求进行调解、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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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纠纷可以异地起诉吗
很抱歉,回答您的问题是不能进行跨地区诉讼的。房产权益争议的处理需要遵循地域专属管辖原则,即房屋买卖合同纷争在房地产所在地法院立案和审理,不得异省立案或审理。关于异地提起房产权益纠纷诉讼的可能性还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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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非法婚姻纠纷该如何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非法婚姻
所谓非法的婚姻是指一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包括以下类型:
1、包办婚姻:指未经男女双方同意,由父母或他人作主包办的婚。包办婚姻是封建制度遗留下来的产物。包办婚姻虽经合法登记,但由于违背了男女双方的意愿,破坏了婚姻的自由性,因而是违法的。
2、早婚:指男子或女子双方均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
3、不登记结婚:指未经法定程序和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出现的男女同居的行为。
4、买卖婚姻:指仅仅为了谋取经济利益,而不是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形式。
5、近亲结婚: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的禁婚规定(如直系和旁系三代以内禁止结婚)的婚姻形式。
6、姘居:指有夫之妇或有妻之夫与他人非婚同居。
7、重婚:指已婚的人未经离婚而再次结婚,即或。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同时拥有一个以上的配偶。已婚双方若婚内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也必须是离婚之后,才能另寻所爱。
8、典妻:因为经济等原因,男子将妻子视为商品进行买卖的行为。
二、非法婚姻纠纷怎么办
可以撤销婚姻会宣告婚姻无效。
(一)可撤销婚姻
1.可撤销婚姻是违反了当事人意愿的,是违反结婚自由原则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包办、买卖婚姻。
2.可撤销婚姻是有婚姻事实的。
3.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它有时间限制。
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在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过了这个时间期限没有提出撤销请求,即视为有效婚姻。
(二)婚姻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近亲结婚;
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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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公安能处理吗
[律师回复] 对于婚姻纠纷公安能处理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婚姻纠纷可以要求公安介入加以处理的。婚姻纠纷是指因恋爱、结婚、离婚而产生的各种纠纷的总和。从大范围来讲,可以分三大阶段,婚约同居纠纷、结婚纠纷以及离婚纠纷(离婚纠纷本身又包括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共同财产分割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等一系列的矛盾纠纷)。
1、我国《婚姻法》不把订婚作为结婚的法定程序,并不等于禁止当事人订立婚约。只是这种婚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它的履行是以双方自愿为条件的。只要有一方要求解除,婚约即自行取消。
而西方国家的婚姻关系立法视婚约为结婚的预约。有些国家还作了关于订立婚约的规定。一些国家的亲属法规定婚约得依双方的合意或依法定理由而解除;对婚约不得请求强制执行,但无故违反婚约的一方,应向对方赔偿损失。依法定理由解除婚约者,无过失的一方得向有过失的他方请求赔偿。中国对此并没有明文规定,由此产生纠纷。
2、父母尊长强迫包办。
3、由于婚约的解除,往往引起给付财物一方与收受财物一方彩礼方面的纠纷。彩礼属于财产的范畴,受我国民法的调整。
我国《婚姻法》 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这些规定,概括了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处理婚姻纠纷的基本原则。
1、必须坚持婚姻自由原则。
2、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原则。
3、必须坚持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4、必须坚持一夫一妻原则。
5、必须坚持计划生育原则。
婚姻无效纠纷解决途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关于婚姻无效的宣告程序,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婚姻无效是法律上的无效,不产生任何法律上的效力,不需经过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宣告,该婚姻永远不会等到认可。
2、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为宣告无效,须经判决。因而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欲主张婚姻无效,应由请求权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
3、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做出判决,宣告婚姻无效。有关婚姻效力无效的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上诉或申诉,人民均不予受理。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无效的,因为婚姻关系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也都无效。不过即使婚姻无效,无效婚姻期间所生的子女也认为是婚生子女,主要是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
结婚时存在婚姻无效的情形,不一定申请婚姻无效的时候依然存在这些情形。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不予支持。即在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的情况下,婚姻被认为有效。婚姻法规定的四种婚姻无效的情形有的可能消失,有的不可能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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