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处理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
若于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有任何一方实施藏匿、转移、售卖、破坏或耗尽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之不当行为,以至严重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利益,则在此情况下,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此共同财产。
在离婚诉讼中,倘若夫妻一方故意隐藏、转移、变卖、破坏或消耗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或者明知故犯地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并意图侵吞另一方的财产,那么在进行离婚财产的分割时,对于该行为人可以采取予以少分或不予分配的处理方式。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如何处理隐瞒婚前债务的情况
如果在结婚之前有隐瞒债务的情况发生,那么这类债务便应该被视为是个人债务,并且只能由债务人独自承担清偿责任,而作为配偶的一方则无需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一般来讲,在结婚前所产生的债务常常会归类为个人债务,即使对方有意对其善意隐瞒,这对于债务的偿还并不起决定性的影响,仍然需要由债务人自行承担。
然而,若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些债务实际上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那么这些债务将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综上所述,即便对方在结婚前存在隐瞒债务的行为,这对于债务的偿还并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只要这些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就无需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反之,若是夫妻共同债务,则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婚姻关系之中,任何一方倘若有意遮掩、转让、处理甚至破坏了夫妇双方共有的财产,并因此给整个家庭共同的利益带来极为重大的损失,那么,其他一方有权利向法院申请将受损的财产分割开来。对于那些蓄意隐瞒、转移财产且制造虚假债务的作弊者来说,他们很可能会受到财产份额减少乃至丧失全部份额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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