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绑架罪既遂标准认定
不管行为人在客观上是否向被害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提出勒索财物或者其他不法要求,也不管行为人最终是否获得财物或者满足了不法要求,均成立绑架罪既遂。
《刑法》第239条
绑架罪有基本犯和结果加重犯两种情况存在。既遂标准在基本犯和结果加重犯中应当是有差别的。在绑架罪的基本犯中,应当以是否控制被害人作为既未遂的标准。在出现结果加重的情况下,即被绑架人死亡的情况下,应当是采用出现结果加重即为既遂,也就是无论是否控制被害人,都构成绑架罪的既遂。
二、绑架罪既遂要件有几个
认定绑架罪是否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客观方面要采取暴力手段、威胁恐吓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受害者无法或不愿意进行反抗的方式,非法将被害者从其居住地点或所在地强行带走,且使其处于犯罪分子的直接掌控之中,剥夺了他们的行动自由权;
其次,在主观层面,犯罪分子必须具备向他人勒索财务的明确意图,无论该意图最终是否得以实现。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绑架犯罪的既遂问题,所有涉案人员必须认识到,只要其实际完成了绑架他人的全部过程,便已经构成绑架罪的既遂,而不论其在实际上是否曾向受害者的近亲或其他特定人群提出强制性的勒索财产或类似违法要求,亦无关乎该嫌疑人在最后阶段是否真的实现了非法获取金钱或其它不正当目的。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