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的情况下,孩子呱呱坠地后,他们的名字都将在夫妻俩共同商议且达成共识之后被逐字敲定下来。
因此,一旦这个初生的小生命想要改变自己的名字,同样也必须得到其亲生父母两人的一致同意才行。
当夫妻两个不幸离婚之时,无论哪一方向想私自修改孩子的名字都是不被允许的。
换言之,即便是在离婚结束之后,孩子想要改变自己的姓氏也需要另一方的同意才能实施。
普遍来看,在通过协议方式离婚之后,孩子的户籍要按照抚养权的归属来进行转移和安置。
然而,假如孩子尚未达到法定成年年龄(18岁),那么他们的个人户口迁移手续就需要由其父母代替办理。
而对于已经成年了的孩子来说,他们就可以自主决定并亲自办理自己的户口迁移事宜。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六条
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离婚后是否还可以起诉在外的小三
倘若在婚姻终止之后满了一年的期限内,夫妇间对于离婚当时所做出的财产分配方案产生了异议,他们是具备向法院提出申诉,申请再度对这些财产进行重新分割的权利的。
然而需注意,此种情境中,仅仅因为对方有外遇行为便试图作为请求改变或撤销财产分配协议的理由,恐怕并不成立。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偶双方在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超过一年后,若对财产分配的有关条款表达了不满,恳求对其进行修改或是干脆取消原有的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对此应当予以关注和处理。当法院经过审查认定,在当初制定财产分配协议时,没有出现任何欺骗,强迫等不当因素的影响时,应当依法驳回此方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有的资产配置格局不受干扰。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取得不当利益,受损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清偿的债务。
子女之姓名系由双亲经过充分协商和审慎考虑后而赋予,若有所变动则须征得双方无异议才能实施。在婚姻关系结束之后,擅自更改子女姓名是不受法律所许可的,同时变更其姓氏亦需要另一方的明确同意。在通过协议方式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子女的户籍将随着抚养权的归属而进行相应的转移,对于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而言,户口迁移手续可以由父母代理办理;然而,对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来说,他们有权自行做出决定并且亲自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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