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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双方在婚姻中是对方的法定监护人吗
夫妻双方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不是监护人。只有夫妻一方患特殊疾病(如精神分裂),失去了民事行为责任能力时,另一方就是监护人。夫妻双方如果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不存在监护人的问题。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夫妻双方在民政局签字后不领证协议是否有效
无效的情况,仅仅具有离婚协议书而尚未取得离婚证,在法律层面上,实际上并未解除婚姻关系。若涉及到协议离婚事项,则需要当事人携备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及户口簿等相关文件,前往当初进行婚姻登记的机关办理相应的离婚手续,并获取离婚证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在法律体系中,夫妻二人均被视为独立的自然人,并不扮演监护者之角色。唯当其中一位配偶患有严重疾病(例如精神分裂症等),导致其无法承担和行使民事行为责任之际,另一方配偶才会担任监护之责。然而,若夫妻双方均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则无需监护人介入处理相关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