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从犯的处理原则,我们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首先,他们应得到从轻、减轻或免除相应刑罚的优惠对待。
其次,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应给予其适当的宽待和轻度惩罚。
具体来说,应该依据他们在共同犯罪中所扮演的角色、发挥的作用等多维度进行考量,从而给予他们从宽处理,即降低原定的基准刑罚降低至20%-50%不等;
针对罪行相对轻微者,更会上调并免除其刑罚。
根据我国严谨的刑法法规,确实参与了共同犯罪活动且在其中起到次要或者协助作用的,才能被判定为从犯。
这种定义是相对于主谋者来说的。
在确定从犯的身份时,要细致入微地分析犯罪分子在整个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如何、实际参与的程度、具体罪行的大小、对可能形成的危害结果所产生的影响等多个层面的细节,并且进行综合比对,从而明确其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究竟是扮演着次要的角色还是协助者的角色。
如果这位人士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到了次要的作用,那么他通常就是直接参与了实施犯罪行为,但是他在整个活动中的贡献是次要的。
而在犯罪团队中听命于头目,参与了一些犯罪活动,或者在一般的共同犯罪活动中参与了一部分犯罪活动,然而却不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的,则通常算是从犯,比如当参与盗窃行动时负责在现场遮风挡雨进行警戒。
总的来看,那些处在次要地位者实行的犯罪行为往往较轻,情节不算严重,也没有直接导致严重后果。
相反,若是在共同犯罪中表现出辅助性的角色,那么他提供给共同犯罪行为预先的便利条件、创造有利于执行任务的条件、排除困难等现象就会比较明显。
比如,主动提供犯罪工具等等。
《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二、在共同犯罪中怎么才算起次要辅助作用
在共谋犯罪的情境之中,起次要或附属作用的便是所谓的从犯。对于这样的从犯,必须给予其适度的宽大处理,包括减轻处罚甚至是免除惩罚。在这里,我们所说的「起次要作用」,往往是指在主犯的领导和指引下参与特定类型的犯罪活动;而在一般的共谋犯罪中,从犯可能会实施某个相对而言较为轻微的犯罪行为。
另外,如果是从犯对犯罪行为的顺利展开提供了便利的条件,那么他便担当着「起辅助作用」的角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