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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转让可以委托别人办理签字吗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民法典》第920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二、股权转让可以约定付款期限吗
关于这一问题,法律并未明文规定。
然而,双方可以自行商定达成共识。通常情况下,当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了相应的变更登记之后,受让方却未能按时履行全部的支付义务或者仅支付部分转让款项时。在此情况下,若径直主张解除股权变更登记并非明智之举。如此一来,将使得股权变更登记犹如一场儿戏,严重影响登记制度的公正性和公共信任度。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当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享有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的权利。受委托人具有被委托人赋予的特殊权限,有权代表其处理特定数量的事项,同时他还具备完成所有事务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并且需根据委托人所提出的具体要求上报关于委托事务处理状况的详细报告以便指导工作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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