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
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二、交通事故如果没有视频还会处罚吗
在发生无监控摄像记录的交通事件时,若事态可通过双方协商得以妥善解决,当事人有权利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共识。倘若未能达成协议,则应立即使用手机进行实地拍照、保存相关证据,同时对现场环境加以保护,针对伤者要及时开展救治,并及时向警方报案,交由交警部门协调处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
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开展下列调查工作:
(一)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现场不具备制作询问笔录条件的,可以通过录音、录像记录询问过程;
(四)其他调查工作。
在道路驾驶过程中出现了非致人伤亡的交通意外事故之时,对于该事件的真实情况以及形成原因方面各方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双方应按照规定及时记录下交通事故发生的具体日期、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全名及其联络方式、所涉机动车辆车牌号码、驾驶员的驾照编号、保险凭证号码等相关信息,同时在确认无误之后,共同签署书面协议,然后各自离开事故现场,自行协商解决有关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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