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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婚实质要件中的必备条件
禁止条件主要包括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和禁止当事人与第三人存在合法的婚姻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二、结婚实质要件包括哪些
关于缔结婚姻的核心要素和必须条件:当男性和女性选择步入婚姻殿堂,他们必须要满足法定婚龄的最低要求;在他们完成婚礼之前,彼此都不能存在任何形式的婚姻关系并且也不能是被国家法律明确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此外,男女双方必须是完全自愿的,自觉自愿地去婚姻登记机构进行结婚登记。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有希望结婚的男女双方都应该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申请。如果他们的情况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就会被准予登记并颁发结婚证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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