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下股东可要求公司回购股份
我们来详细探讨一下关于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回购股权的几种情况。
首先,股东之所以能够提出这种请求,通常是因为在至少五年内,虽然公司持续获利且具备了向股东分配股息的法定条件,但由于某种原因,公司并未进行任何形式的股息分配活动。
其次,当发生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公司重大财产转移等重大事件时,股东也有权利请求公司实施股票回购操作。
另外,在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经营年限已满或是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已经出现之际,如果经过股东大会投票表决,修改了公司章程中有关存续方面的内容,使得公司得以继续运行下去,那么股东同样拥有请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权的权利。
所谓的“股份回购”,简单来说就是指公司按照预先设定的程序,将原本已经公开上市或者正在市场上自由交易的本公司股票重新购买回来的行为。
这是一种通过大规模地收购本公司已发行的股票,进而影响资本结构的防御策略。
至于具体的实施主体,既可能是目标公司本身,也有可能是目标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甚至是监事会成员,他们都有可能参与到股份回购的过程中。
最后,需要明确的是,股东是指那些在股份制度公司中持有一定比例的股权,并以此为投资方式的投资者。
从股东的主体角度出发,他们可以分为机构股东与个人股东两种类型。
其中,机构股东主要泛指享有股东权益的各类法人及其他组织。
这类股东包括各类公司、各类公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各类非营利性法人和基金等机构和团体。
而个人股东则特指那些普通自然人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哪些情况下有取保候审
于以下所述之情景下,才得以提出取保候审之申请:
首先,或许可能面临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之附加刑罚者;
其次,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但在采用取保候审措施时,将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再者,若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抑或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亦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
最后,若羁押期限已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便需采取取保候审之措施。
《刑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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