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团伙盗窃罪应如何处理
关于刑事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法律责任,依据相关规定,应按照整个集团实施盗窃行为的总体金额进行相应处罚;
就共同犯罪中其他主要罪犯而言,应当根据他们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活动的具体金额作出相应判决;
而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以其实际参与的程度为基础,设定适当的量刑幅度,并给予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对于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情况,如果在两年内发生了三次盗窃行为,或者涉及到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或扒窃等恶劣情形,可以将量刑起点设定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范围之内。
对于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案件,可以将量刑起点设定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的范围之内。
至于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案件,则可以将量刑起点设定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的范围之内。
但需注意的是,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情况不在此列。
此外,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所有财物,都必须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也应当及时予以返还。
在犯下盗窃罪的情况下,对于盗窃的违法所得以及由此产生的损失,都应当责令退赔、返还。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二、武汉团伙盗窃罪怎么处理
首当其冲的是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依据集团盗窃的总金额予以惩处。
其次,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应该参照他们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进行定罪量刑。
再者,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必须根据其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来确定适当的量刑幅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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