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男方的债务女方要承担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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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婚姻期间丈夫借款产生债务诉讼,妻子是否需承担责任,视债务性质而定。一般情况下,如婚前所购房产转化为共同财产、维持家庭生活所需、生产经营合作债务、疾病治疗、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等产生的债务,妻子需共同承担。但若债务为个人借款,妻子可免于还款。共同责任界定包括婚前资产转变、家庭生活支出、经营事业负债及特定情况下的疾病治疗、子女教育和养老保障等。特殊协议或非上述情形下的债务不属于共同责任范围。
起诉离婚男方的债务女方要承担吗

一、起诉离婚男方的债务女方要承担吗

若丈夫在婚姻期间借款并产生了债务诉讼,那么妻子是否应承受这笔债务将取决于该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享的责任范围之内。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此类共同责任范围内的债务,夫妻双方具有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的义务。

然而,若是该笔债务被认定为是由一方单独承担的个人债务,那么由此引发的诉讼,妻子无需承担还款义务。

何谓共同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如果夫妻在结婚前,一方以个人名义借入资金购买的资产已经转变为了夫妻共同所有,并且在购买这些资产时也产生了相应的负债,此种情况下便可以被认定为共同责任;

其次,夫妻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而产生的债务也是共同责任的范畴;

再次,夫妻二人为共同进行的生产、经营事业负担的债务,或是其中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运营所得收益在家庭生活中使用或与配偶分享的部分所带来的负债也都应该视为共同责任;

另外,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疾病治疗以及对负有法定扶助义务的他人进行疾病治疗而产生的债务也是共同责任之一;

再者,因养育子女而产生的债务,由于它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和教育问题,也应归类于共同责任;

最后,为父母提供养老保障而产生的债务,因其关系到老年人的基本生存需求,同样应被看作是共同责任。

此外,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职业培训开支和正当的社交活动费用等所产生的债务,以及依照先前夫妻共同商定的协议而成为共同债务的所有债务也都属于共同责任的范畴。

除上述所列之外,没有其它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责任的债务类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起诉离婚男方不提供居住证会有什么影响

若男方暂无有效的居住证明文件,女方依然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申请,该申请过程并不受男方是否持有居住证明的限制。若您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婚姻问题,以下是详细的诉讼流程供您参考:

首先,需要准备相关文件资料并递交给当地的法院;

其次,法院会对您提交的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核;

第三步,如果您所提供的材料符合法院的受理标准,那么法院将会正式受理此案;

最后,法院将根据相关规定对符合立案要求的案件进行立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如果男方由于个人原因导致借款行为引发了债务纠纷案件,此时他的配偶是否需要担负相应的赔偿义务,具体要根据该笔债务的性质来加以判断。一般而言,如果原本是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就已经购买的房产,但是在婚后被认定为了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或者借款主要是用于维护家庭日常生活的基本需求;或者是因为男女双方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债务;再或者是为了治疗疾病、关心子女教育以及履行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而借贷的款项等等,这些情况下,女方有可能需要与男方共同负担偿还这部分债务的责任。然而,如果这类债务源于男方的个人借款行为,那么女方便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除自己的偿债义务。共同承担责任的程度,是由婚前财产形态的转换、家庭生活开支的大小、经营事业中负债数量的多少以及存在特定情形下,例如疾病治疗、子女教育以及老年保障等因素综合决定的。除了以上列举的几种类型之外的特殊协议或者并非基于上述情况产生的债务,一律不纳入共同承担责任的范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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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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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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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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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免责债务承担和并存债务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区分免责债务承担和并存债务承担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债务承担的性质不同。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务的特定承受,即第三人是对原存债务的承受,而非新债务的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则属于新的债务负担,因为并存的债务承担的结果并不导致原债务人免除其合同债务,而且第三人的债务与原债务人的债务不必相同,所以应该视为一项新产生的债务负担,并非债务的特定承受。
2、二者主体的变更不同。一个是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一个是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并列成为债务人。
3、二者成立的条件不同。一般理论界认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因为原债务人要退出债的关系,所以其转移债务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但是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因为原债务人仍然在债的关系中,所以其转移债务不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4、第三人承担债务的方式和范围不同。免责的债务由新的债务人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由原债务人和新加入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并存债务承担与免责债务承担的区分方法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方式可以是明示,亦可是默示。其中,默示包括两种具体方式:一是行为人用语言之外的可推知其含义的作为间接表达内心意思的默示方式;二是单纯的默示方式,当事人既未明示其意思,也不能借他项事实推知其意思,即沉默。除当事人约定以沉默方式表达意思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沉默不具有意思表示的价值。但是,以可推知内心意思的积极作为方式表达其内心意思的默示方式,不以当事人事先有约定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为前提,当事人以此种默示方式表达内心意思的,具有法律效力。债务承担行为系民事法律行为,故当事人约定债务承担的过程实质上是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的过程。根据意思表示的法理可知,当事人作出原债务人是否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既可采用明示的方式表达即明确约定,亦可采用默示的方式即以可推知内心意思的积极作为方式表达。在当事人未明示原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时,通常情况下可推定当事人并无原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即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但此种事实推定允许推翻,如果第三人以可推知其内心意思的行为表明由其承担债务而不由原债务人承担债务的,第三人实质上是以非沉默的积极作为方式向债权人表达了原债务人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如债权人表示同意该意思表示的,仍应认定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
怎么区别免责债务承担和并存债务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怎么区别免责债务承担和并存债务承担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债务承担的性质不同。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务的特定承受,即第三人是对原存债务的承受,而非新债务的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则属于新的债务负担,因为并存的债务承担的结果并不导致原债务人免除其合同债务,而且第三人的债务与原债务人的债务不必相同,所以应该视为一项新产生的债务负担,并非债务的特定承受。
2、二者主体的变更不同。一个是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一个是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并列成为债务人。
3、二者成立的条件不同。一般理论界认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因为原债务人要退出债的关系,所以其转移债务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但是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因为原债务人仍然在债的关系中,所以其转移债务不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4、第三人承担债务的方式和范围不同。免责的债务由新的债务人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由原债务人和新加入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并存债务承担与免责债务承担的区分方法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方式可以是明示,亦可是默示。其中,默示包括两种具体方式:一是行为人用语言之外的可推知其含义的作为间接表达内心意思的默示方式;二是单纯的默示方式,当事人既未明示其意思,也不能借他项事实推知其意思,即沉默。除当事人约定以沉默方式表达意思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沉默不具有意思表示的价值。但是,以可推知内心意思的积极作为方式表达其内心意思的默示方式,不以当事人事先有约定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为前提,当事人以此种默示方式表达内心意思的,具有法律效力。债务承担行为系民事法律行为,故当事人约定债务承担的过程实质上是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的过程。根据意思表示的法理可知,当事人作出原债务人是否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既可采用明示的方式表达即明确约定,亦可采用默示的方式即以可推知内心意思的积极作为方式表达。在当事人未明示原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时,通常情况下可推定当事人并无原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即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但此种事实推定允许推翻,如果第三人以可推知其内心意思的行为表明由其承担债务而不由原债务人承担债务的,第三人实质上是以非沉默的积极作为方式向债权人表达了原债务人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如债权人表示同意该意思表示的,仍应认定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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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应该说一般保证突出了保证人的顺序利益,也就是说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不是立即承担保证责任,他可以享有顺序在后的抗辩权,这就要求债权人未向债务人请示履行时无权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主债未经审判或仲裁不得向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不到万不得已,保证人是不能首先履行债务承担责任的,可以看出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地位是第二性的、补充性的。(
2)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对保证人的加重责任,保证人不享有顺序利益。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这里保证人是否首先承担由债权人在债务人和保证人中任意选择。一经选择,二者均有履行全部义务和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并且债权人的要求不受是否向债务人请求、诉讼、仲裁或强制执行的限制。一旦向保证人提出清偿债务,保证人必须清偿,不能以上述理由抗辩。由此可以看出,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和债务人的地位是平行的。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的地位不同,因而在承担责任上也有所差异,因此当保证人与债权人签署保证协议时应明确约定是哪种保证方式,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当保证人对自己所担保的债务进行清偿以后,他享有一个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因为保证人毕竟不是债务人,他对债务只起一个担保作用。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他应按协议帮助债权人实现权利。当债权人利益实现后,债务人和保证人的内部保证又产生一个新债,即应该债务人清偿而由保证人清偿的债务,保证人享有追偿权,债务人有义务向保证人清偿。这实际上由保证人承担了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的风险,债权人的利益则得以保全,这也是保证制度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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