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应如何处理
如若有人坚决拒绝离婚,登记离婚无法予以达成之际,另外一方有权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
然而需要提醒您的是,若是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对方表示出强烈反对并拒绝,且并不存在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节时,那么法院一般情况下不会宣判离婚。
实际上,在法律实务中也常见到,在未满足法定离婚条件的离婚诉讼中,如果对方固执己见坚决不同意离婚,法官便往往以此为由而不予判决离婚。
此时在法庭上,被告常常会强调他们之间的感情尚未消亡,期待能够继续共同生活。
而针对这种情况,我们的法官通常会给予被告人一次机会,希望他们能够更为珍视彼此间的感情,维护好夫妻关系。
同时判决驳回原告的上诉请求。
但若确实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过法院调解仍然无果的,则应当准予离婚。
请注意,以下几种情形中的任何一条,只要经过调解仍无法挽救的,都应考虑准予离婚:
(3)有长期存在如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4)因感情不和导致分居超过两年时间;
(5)其他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若其中某一方已被宣告失踪,而另一方选择对此提起离婚诉讼,那么根据相关规定,应当准予离婚。
如果在上诉失败后,双方又不得不再次面对分居的残酷现实,且持续时间长达一年后,原申请人若再次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应当获得批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会硬判吗
在诉讼离婚的过程中,男方若拒绝同意,那么法院并不强制执行。在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后,法院首先会进行庭前或庭外的调解工作,如果调解无法达成共识,便会进入实质性的审判阶段。在此阶段,如果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经出现了破裂,无法继续维系下去,那么将作出离婚判决,而这并非是强加给对方的结果,而是基于对夫妻感情状况的深入考量和判断。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一种情况下,若是有一方坚决反对离婚,并且在法律程序上也缺乏正式的离婚理由,那么法庭或许并不能立即作出判决。在这种情形之下,法官往往会提供给夫妇双方一个和平协商解决纠纷的机会。然而,若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并且经过调解无果,那么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遗弃照顾、长期无节制的恶劣嗜好以及分居超过两年等极具严重性而导致婚姻破裂的原因时,法庭就有可能批准离婚申请了。此外,如果其中有一方消失或者失去联系,未找到的话,那么另一方就可以获得批准解除这段婚姻关系。同样地,如果经过二次申诉仍然被驳回,而且分居时间长达一年后,那么也有可能得以实现离婚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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