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原告本人未出庭参加诉讼可以撤诉处理。
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签收法院的开庭传票后,确实因特殊情况无法到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即可依法延期处理。
没有特殊情况或者有特殊情况而事先又未提出书面意见,可以按撤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二、离婚案件原告起诉时不提财产如何应对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并不必然涉及到财产的分割问题。如果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并未主张要求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配,那么,被告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法庭做出最终裁决前,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对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财产予以分配。
然而,我们必须明确,被告主张进行财产分割,必须以满足以下两个前提条件为前提:
首先,他(她)必须已经明确表示愿意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
其次,若存在其他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允许在婚姻存续期间对财产进行分割,则被告也可据此提出相应的诉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倘若原告经向特定法院提起诉讼以期解除婚姻关系,在被告方接收到由该法院发出的开庭通知后,若受到特殊情形制约导致无法亲自出席庭审活动,那么他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该院提交一份书面陈述文件,并详细阐明自身理由和原因。在法院审核并确认原告所述情况属实且理由充分时,方可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延期进行案件审理工作。反之,如果并无上述特殊条件存在,或原告拥有特殊情况却未在事前向法院提交书面陈述,则可能会被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从而面临被判定为撤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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