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应如何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非法停车行为可予以指出并进行口头警示,要求其立即驶离。
若机动车驾驶员未能在场或者虽然在场却拒不听从劝告立即驶离,导致其余车辆和行人无法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应处以人民币二十元至二百元之间的罚款,同时有权将违法机动车拖曳至不会阻碍交通的场所或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场所停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什么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违犯被视为非法行为。我们应当明确,国家的公安部在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中,县级及以上等级别地方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着该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任。同样地,县级以上各级别的人民政府交通与建设管理部门依照其自身的职责范围,分别负责相应领域的道路交通相关事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于违禁停车的驾驶人员,应先给予口头警示。倘若驾驶员未能在场或者置之不理,导致交通受阻,将遭受20至200元人民币不等的罚款处罚,并且有可能接受车辆被强制拖离现场、移动到不妨碍交通状况下的地段或者特定场所停泊的处理措施,以此确保道路交通的顺畅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