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规定先减后并原则,实行数罪并罚。《刑法》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刑法》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
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
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二、假释考验期是什么意思
假释考验期,源于假释,即对于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犯罪分子附加条件地提前释放。在刑罚执行完成之前,应为假释的罪犯设立一定时间内的考察期限,该期间便称为假释考验期。
根据我国《刑法》第83条明确规定的假释考验期:“若被判处有期徒刑,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即为假释考验期;而对于被判无期徒刑者来说,假释考验期设定为十年,且这一期限自假释宣告之日开始计算。”值得注意的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有在执行原判刑期超过二分之一的情况下,才有资格申请假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则必须实际执行满13年以上方可适用假释。”于是可知,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绝不会高于其总刑期的二分之一。
《刑法》第八十五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假释期间再犯新罪者,需立即撤销假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先减后并的原则,对其所犯数罪予以合并处罚。根据我国严谨且公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8年)第八十六条规定,已得到假释的罪犯若在假释考察期限内再度触犯了新罪行,必须依法撤销其假释资格,并按照该法典第七十一条的具体规定,对其所犯数罪进行合并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