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产,是否有效
1.倘若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共有房产进行出售,若此过程中第三人能够以合理对价购买且已按照规定完成不动产登记的话,那么这一房屋买卖行为将视为有效交易,另一方则无法再主张寸土不让地追回该套房子。
2.然而,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在未征得另一半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擅自延长夫妻共有房屋的使用期限,且最终购房者并不满足善意获得条件的话,那么这份房屋买卖合约便被判定为无效。
在家庭关系中,无论丈夫还是妻子,他们对于婚姻共同财产都享有同等的处置权。
除非是因生活需要,否则在制定重要的夫妻共同财产决策时,双方都应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若是在未经另一方的明确允许下,一方擅自出售房屋,而且约定的房价远低于市场合理定价,同时转让本金尚未实际支付,尽管已经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是仍然未能满足善意获得的构成要素,这种行为实际上破坏了另一方的法律权益,进而导致房屋买卖合约无效。
只有当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产同时满足下面两个特性时,才能被认定为善意获得:
首先,第三方必须是以善意的态度购买的,即并没有与配偶那一方合谋故意伤害另一半的利益;
其次,购房者必须付出合理对价;
最后,购房者还需顺利完成产权登记手续。
若夫妻一方擅自处置共同所有的房屋给另一半带来损失,离婚之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夫妻一方擅自将财产赠予父母另一方如何维权
(1)、当情况紧急且需限制当事人不合理地转移其财产时,仍未采取此类行动的一方被告可能遭遇法律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未来的原告可以考虑在正式向法院提出诉讼之前,先行向法院提出对该方财产进行保全的申请。一旦法院同意并裁定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便应当立即予以执行。
然而,在此过程中,务必注意在采取保全措施之后的第十五个工作日内,必须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法院将有权解除已实施的财产保全措施。
(2)、此外,在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时,申请人还需提供相应的担保财产作为支持。若未能提供有效的担保,则法院将会拒绝其财产保全申请,从而为对方转移财产提供了可乘之机。
(3)、最后,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离婚财产转移的行为,否则,如果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不够充分或者申请的财产保全范围过于宽泛,那么申请人就有可能面临因错误申请而导致的赔偿责任,即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措施而受到的任何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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