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不涉及赔偿问题。
在合法婚姻内部,每一位伴侣均享有提出离婚的权利,且无论哪一方提出离婚请求,法律并未为此规定必须对另一方进行赔偿。
然而,若在婚姻生活中出现以下所列举的严重过失行为,那么当对应方提出赔偿要求时,有过错的一方也有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1)重复缔结婚姻关系;
(2)与他人共同居住生活;
(3)实施家庭暴力行为;
(4)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
以及(5)其它被认定为具有重大过失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起诉离婚时未还的房贷如何处理
当夫妻双方在离婚之际涉及到尚未还清贷款的房地产时,通常会采取以下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是根据夫妻双方的协商来决定如何处理,如果无法达成共识,那么个人拥有的财产不会被分割,而共同拥有的财产则需要按照各自所占有的比例进行划分。如果对于财产的分配比例无法明确,那么就需要根据该房屋的实际状况来作出判断。举例来说,如果在结婚之前,其中一方已经支付了该套房子的首付,并且以自己名义进行的登记,但是结婚之后是由双方一起偿还贷款的话,如果夫妻双方在这个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那么这套房子将归属于登记人的那一方,同时,他也需要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在离婚诉讼中,一般情况下不会涉及到赔偿。然而,倘若配偶出现了严重的过失行为,例如再度结婚、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或者是遗弃等等,那么另一方就有权提起赔偿要求,而且需要由过失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值得注意的是,离婚权是对于夫妻双方而言平等且公平的,法律并不强制要求必须因为婚姻破裂而进行经济上的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