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款合同中约定哪些条款无效
民间借款合同中无效条款有:
1、借款合同违法关于利率的规定。
2、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
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3、非银行、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贷款人的民间借款合同是无效合同。
4、在民间借贷中,贷款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款合同无效,不受合同法的保护。
5、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贷款人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应当确认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或者联营合同关系无效,对双方约定的利息还要依法收缴。
《民法典》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二、民间借款合同怎么延长起诉时效
若想在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中,对原定的起诉期限进行有效延长,可采取如下措施:
首先,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内,作为债权人的您,有权利向债务人发出催款函件,或者直接诉诸于司法程序。
其次,倘若债务人愿意履行债务,或者已经开始实施偿还义务,那么这将会导致诉讼时效的暂时性中止,从而使得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得以重新计算。除此之外,债权人和债务人还可以通过友好协商,共同签署书面协议,以明确延长还款期限。如此一来,在新约定的期限内,债权人仍然享有合法的起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存在着以下几种情况下的无效条款:首先,借款合同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利率设定的规范;其次,出借方不能强行将利息算入本金之中,以期获取超额利益;再次,如果非银行或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贷款方参与到民间借贷行为中来,那么该类民间借贷合同将被视为无效;最后,若在民间借贷过程中,贷款方明知借款人的借款目的是用于非法活动,则其签订的借款合同属于无效协议,且不受到合同法的任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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