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考验期满后犯新罪是累犯。
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二、假释考验期是什么意思
假释考验期,源于假释,即对于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犯罪分子附加条件地提前释放。在刑罚执行完成之前,应为假释的罪犯设立一定时间内的考察期限,该期间便称为假释考验期。
根据我国《刑法》第83条明确规定的假释考验期:“若被判处有期徒刑,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即为假释考验期;而对于被判无期徒刑者来说,假释考验期设定为十年,且这一期限自假释宣告之日开始计算。”值得注意的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有在执行原判刑期超过二分之一的情况下,才有资格申请假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则必须实际执行满13年以上方可适用假释。”于是可知,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绝不会高于其总刑期的二分之一。
《刑法》第八十五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若某人系累犯,我国刑法明确指出,对于被宣告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罪犯,在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获得赦免之后,在五年内再次实施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行为,即构成累犯。对此类情况,应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但对于过失犯罪以及未满十八周岁的犯罪者则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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