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执行局不做为怎么办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二、法院执行局调解流程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和解的实施流程主要包含以下几个阶段:
首先,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充分协商并签订和解协议;其次,由执行人员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将达成的执行协议正式记入笔录并予以保存;最后,各方当事人必须在执行议定书上签字确认,这是整个执行和解制度的重要环节。如若出现任何一方未能按照上述协商内容履行其义务,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执行和解。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若对人民法院的裁决结果不满意,可向更高等级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其督促原审法院执行。当原审法院收到此类申请后,如未能在六个月内完成执行工作,申请执行人有权提出上诉,请求更高等级的人民法院亲自介入该事务进行处理。在上诉过程中,上级人民法院需经过仔细考量与细致审查,如认为有必要,可视情况责令原审法院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执行工作;同时,该上级法院亦有权决定将此项案件交由本院亲自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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