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信被执行人定义是什么
于此,我们将失信被执行人定义如下:
指那些未能依照已生效法律文书中的规定去履行相关的责任与义务,且由于具备法定的情节而被司法裁定机构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内的自然人或法人。
其中,如果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中所规确认的义务去履行,同时又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话,那么由人民法院有权根据这些情况将其划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从而依法对其实施惩罚性的信用监管:
比如已具备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条件但却有意拒绝履行者;
采取蓄意伪造符合事实的证据、实施暴力行为以及威胁他人等方式干扰、阻挠甚至抗拒法律程序的执行者;
通过制造虚假诉讼事件、利用虚假仲裁手段或者采用隐秘、转移资金财产等手段逃避法律执行者;
例如违反财产申报制度的执行者;
违反了有关消费限制命令的执行者;
以及虽然有正当的理由但依然刻意拒绝对执行和解协议进行履行的执行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若被执行人未能遵守法律文书所明确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采取多种手段进行处理,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限制出境、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在征信系统中、以及通过各类媒体公开披露其未履行义务的相关信息等等。因此,当遇到失信被执行人借钱后却迟迟不肯归还的情况时,债权人可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采取上述各种必要的措施,以促使被执行人尽快履行还款义务。倘若被执行人仍然拒绝履行,那么法院便有权依法对其实施更为严厉的强制执行措施,例如冻结其名下所有财产、对其财产进行拍卖等方式,以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和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自称为“失信被执行人”是指那些在已生效的法律文件中被判定应该承担义务,但在一定时限内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应尽职责的自然人或法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采取行动,将这些“失信”行为者纳入官方发布的“黑名单”之中。这些行为包括:故意无视所达成的法律文件规定的责任,试图阻碍实际的执行过程,故意捏造不实案情,刻意逃避法律责任,违反财产公开申报及消费限额的要求,甚至在遵守执行协议书的条款上存在重大过失等情况。种种因素加在一起,使得针对失信者的信用监管力度得到了显著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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