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包括哪些内容
债权人撤销权成形条件可以归纳为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两部分,详细内容如下所述;
1.客观要素。
首先,债务人须在债权正式设立之后执行某项行为。
其次,该项行为必须属于导致其自身财产量减少的资产操作。
再者,这一行为对于债权人利益构成实质性的损害。
2.主观要素。
就债权人撤销权而言,主观因素中的关键在于,债务人与相关第三方均需具备主观恶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债权人撤销权如何列主体
关于撤销权纠纷当事人中原告的确定问题,我们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首先,若债权方为多人联名,那么他们同样有权利共同享有的权益并据此行使撤销权;
其次,当涉及到连带债权时,所有可能的债权人均可共同主张并行使撤销权,或者也允许他们选择其中之一作为代表提出法律诉讼。
再次,如若存在几个债权因同一债务人的行为受到了损失,每一位受损的债权人皆具有诉讼的权利,以请求撤回该债务人对所实施行为,尽管他们就此提请的范围应当仅限于各自债权受到保护的具体领域内。
《民法典》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债权人撤销权得以成立必须同时符合两种性质条件:一,债务人应当在债权设定设立之后实施任何可能减少其财产价值的行为;二,此等行为对于债权人的权益具有实质性的伤害或损害;以及三,当债务人与第三方共同从事此类行为时,双方都应具备故意的心态。这三个因素必须全方位地得到满足,才能使债权人撤销权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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