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是否可以附加某些义务
首先,我们了解到,民法上的法律行为允许附带条件的存在,但同时须根据各法律事态的特质来判定是否适合添加附属条件。
对于那些带有生效条件的民法法律行为来说,只要所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即刻生效实现效力。
而对于那些设有解除条件的民法法律行为而言,只要条件得以达成,则会立刻失去效力。
就附属条件的民法法律行为而言,当合同当事方试图通过不合理的方式引导条件未能达成时,我们应视之为条件已经达成状态;
反之,若合同当事方试图通过不合理的方式促使条件达成,那么也应该将其视作条件尚未达成。
其次,如果遗嘱或遗赠中附加了义务条款,那么继承人或受遗赠者就必须要去履行这些约定好的义务。
无论如何都不能因为没什么道理就不去履行这样的义务。
如果你没有足够的合法理由不去完成这些被要求承担的义务,并且经过了那些权益相关人或是一些合适的组织的严正要求,那么人民法院就有权批准或拒绝你继续接受条件部分遗产的这样一个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二、遗嘱是否可以打印后直接签字
在此方面,是允许通过打印方式订立遗嘱并且进行签字确认的。这种以打印形式确立的遗嘱在其立嘱者将之签署以后,依然被视为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力。需要注意的是,打印遗嘱必须在有至少两位证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才能生效。立嘱者以及这几位证人均须在遗嘱的每一页上亲笔签名,同时还要注明具体的日期为公元纪年中的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在民法的理论架构中,法律行为可以附加特定的条件,而且一旦这些生效条件被满足,它们将会立即产生效力。然而当解除条件得到实现时,法律行为也会相应地失去其原有的效力。在此过程中,合同各方当事人都需要以合理且恰当的方式去引导和促使条件得以实现。在遗嘱这种情况下,其中所包含的义务性条款必须由指定的继承人负责履行,否则他们可能会因此而失去一部分应得的遗产份额。当涉及到此类问题需要寻求法律解决方案时,除非存在合法的理由并且经过相关权益方或者组织提出申请请求,否则法院将对其是否能够予以适用作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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