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夫妻婚姻存续期前配偶一方有负债行为,且此笔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婚姻内的生活开支,那么这便不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倘若这笔婚前负债确系用于婚姻生活中的共同开支,那么即可被定义为共同债务。
通常情况下,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的负债皆应归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畴,依据最新的法律解释来看,当配偶中有一方在婚后续存期间产生了负债,另一位配偶对此并不知情或未曾共同签署相关文件,除非在合理范围内且实际花费于婚姻生活中的共同开支,否则将被定义为个人债项而非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一方欠债可以析产吗
对于已婚夫妇其中一方所欠之债务,无论法院是否有权强制拍卖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的房产,皆须遵循以下原则:仅能针对该房产中属于该名债务人的份额进行拍卖;若共有人在此期间就分割共有财产提出了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为提请析产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对此予以批准并允许在诉讼程序中断定对该房产的执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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