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行为算非法牟利
有以下行为就算非法牟利: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把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经营。
这里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决定、参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贸项目、购销往来等经营活动、掌握经贸信息、市场行情等职务上的条件,把本属于自己所在单位的盈利项目私自转交、提供、介绍给自己的亲戚或者朋友进行经营的行为,至于其亲友在获得该盈利业务后,以何种方式、何人名义去经营、是否盈利等,不影响这一犯罪的成立。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价格往往处于不断的波动之中,因此不同交易之间存在一定的价格差异是正常的,但是本罪中的价格差异超出了正常范围,行为人以明显地高于或者低于市场的价格进行交易,这种交易反映了交易条件的显失公平。
对此可以从市场通常交易价格,该企业同期同类交易的价格等方面作出判断。
这种不公平交易必然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根据刑法的规定,这一类为亲友非法谋利的犯罪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交易的对象是行为人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包括自己亲友投资的企业、自己亲友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单位等;
二是向对方采购商品的价格明显地高于市场价格,向对方销售商品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3)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
这表现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购进原材料或者其他商品时,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购入质量不合乎标准的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二、什么行为算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乃是对他人身心健康加以严重侵犯的违法行为。此种犯罪所造成的伤害,通常是通过损毁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如截断手足、剜出双目等手段来实现的;或者是通过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如使之丧失听力、视力以及神经功能失调等情况来达成。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于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有着明确的规定:
首先,该罪名的犯罪对象为人的身体健康权。应当指出的是,这里提到的“身体权”即是自然人为了维护其肢体、器官及其他组织的完整性这一内涵多元的人格权益而享有的权利。
其次,客观方面应当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再次,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也就是说,凡是符合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
然而,对于已满14周岁但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他们实施了故意伤害导致他人重伤甚至死亡的行为,那么就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至于那些仅造成他人轻伤的行为,则需要等到年满16周岁后才能够构成故意伤害罪。
最后,从主观方面来看,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的心态。换句话说,他们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会给他人的身体健康带来损害,却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样的后果发生。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具备以下行为即可被视为非法谋取利益:(1)凭借个人职权的优势,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予自身的亲朋好友进行经营运作;(2)以显著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价格向由其亲朋好友负责经营管理的单位购买商品,或以远低于市场平均水平的价格向同样由其亲朋好友负责经营管理的单位售出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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