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只要在一个地方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该地区就可以做为起诉地了。
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
抚养归属的变更,有两种形式:
一是双方协议变更。
二是一方要求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二、异地能起诉离婚吗
然而,从原则上来讲,涉及到夫妻间的离婚事宜,应该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裁决,而所谓的“住所地”就是指被告户籍所在地区域。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并不一致的话,那么就需要向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若被告并无固定的经常居住地,则应向原告起诉时所处的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倘若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了一年时间,那么就需要向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同样,如果双方都已经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时间,那么就需要向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当被告注销了城镇户口之后,就需要向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如果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并不一致,那么就需要向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如果双方都已注销了城镇户口,那么就需要向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若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且拥有经常居住地的,则需向该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若户籍迁出后尚不足一年,则需向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若超过一年,则需向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确实如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某人在某特定地域生活满一整年后,这个区域即被视为合法有效的诉讼地点。在特定情况下,父母双亲或者子女个人状况发生重大转变时,也可依法对抚养权进行适当变更。至于抚养归属的变迁方式,大致上可分为以下两种途径:一种是双方共同协商决定;另一种就是单方面提出请求并申请进行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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