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驳回案件后,公安机关能否取保放人
在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之后,公安机关需立即释放该犯罪嫌疑人,向其发放释放证明文件,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释放执行回执提交至检察机关。
如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的不批准逮捕决定持有异议,可自接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制作相关请求复议的书面材料,经由县级公安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呈交同级检察机关进行复议。
在此期间,必须确保被拘留人员立即得到释放。
检察机关在收到公安机关要求的复议申请书后应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的复议决定书。
若经过重新审议,检察机关依然拒绝批准逮捕该犯罪嫌疑人,那么公安机关可以再次在收到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后五日内上报请求复核的请求书,同样需要县级公安部门负责人的批准方可提出,同时附带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一并送至上级检察机关进行复核。
上级检察机关应当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的复核决定书。
经过复核程序,若需对原有决定进行更改,应当告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撤销原来的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重新开具同意逮捕的决定文件。
必要情况下,上级检察机关亦有权直接做出同意逮捕决定,并向下属检察院递交,由其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检察院驳回的案件公安局怎样处理
检察院作出驳回决定的案件,公安局在实施下一步的行动过程中,如果其方面持有新的证据,或对检察院展开的补充侦查活动持有异议,那么公安机构亦可根据实际情况,再次提出重新审查的请求。案件由派出所移交给检察院的这一环节,通常代表着侦查工作已经圆满结束,确认了犯罪事实,并且所有相关证据都已齐备牢靠,由此便可将案件提交至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当公安机关接到检察机关做出的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之后,应立即无条件地将嫌疑人予以释放,并且向其提供释放证明以及执行回执。倘若对于该决定持有异议,可以在五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复议申请,经过县级相关部门负责人的严格审核与批准之后,将其递交给检察院进行后续处理。而作为复议方,检察院需要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正式的复议决议。如果在上诉过程当中,再次因为意见分歧等原因无法达到逮捕要求,公安机关此刻需在五个工作日内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进一步的详细核准,上级部门必须在十五个工作日以内给出最后的决定结论。上级部门有权直接对原有的不批捕决定进行更改或者撤销,并且将新的决定通知下级单位进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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