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协议书生效后能否提出反悔
离婚协议书经由登记机关正式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仍然有机会对其进行更改或撤销。
当涉及到财产分配的相关条款时,若男女双方产生犹豫与后悔之情,请求修改或取消原先的财产分割协议,他们有权向当地法庭提起诉讼。
然而,当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深入审查后,倘若没有发现签署财产分割协定时有任何欺诈、压迫等不正当行为,则将拒绝接受此类诉讼请求。
因此,离婚协议书尽管能够重新考虑,但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全面分析。
如果证明在签署离婚协议过程中确实存在欺骗性或恐吓性的情况,并且具备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这一主张,向法庭提出的诉讼是可能获得修改或撤销的支持。
然而,在这个前提下,如果离婚协议确实是出于自愿缔结,只是事后产生了改变主意的想法,即使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在法庭上受到准许,这种旨在修改或撤销原来协议的要求也难以因法院的批准而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离婚协议书能办理房产过户费用如何计算
首先,关于税种方面的相关事宜:
1.契税按照不动产价值的百分之二收取;
2.印花税按照不动产价值的万分之五征收。
其次,关于费用部分的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1.不动产登记费用为人民币八十元整;
2.交易手续费用率为百分之二,即按照不动产价格进行计算;
3.工本费为人民币二十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尽管离婚协议具备法律约束力,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其内容仍然可以进行相应的修缮或者撤销,这其中以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条款为典型代表。若双方当事人希望对原本达成的离婚协议进行修订和变更,那么必须经过正式的诉讼程序予以实现。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仅仅会考虑在发现有明显的欺骗或者胁迫行为存在的前提条件下方可受理相应的申诉申请,仅仅因为事后后悔或者犯错而想要推翻原有的协议并不容易得到法律的认可与支持。倘若在签订离婚协议的过程中有明显的违法行为且能提供有力的证据加以支持,则申诉有望得到采纳及审理;反之,如果仅仅因为个人想法发生了转变就试图肆意修正原来的协议内容,即便最后经由法院批准其修改诉求,实际执行也将面临巨大的困难以及挑战。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