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财产的分割遵循以下原则:
(一)双方协商决定。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二)男女平等。不能歧视妇女,不能认为妇女挣的少,就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四)给予补偿的原则。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五)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二、这一般要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等等。
(二)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
(三)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
(四)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五)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个会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或者在法院的参与下达成抚养协议。
《民法典》第1084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离婚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依据有哪些
关于离婚时如何判定夫妻共有财产的方法有以下几点:通常情况下,当夫妻间的婚姻关系依然存在期间,双方所获得的薪资收入、奖励奖金、劳务报酬、投资回报收益以及接受到的赠与财产等,以及双方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为共同所有的任何其他种类的财产,皆应依照法律原则,被默认为是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针对离婚所引发的财产分割问题,一般来说应遵循如下几个关键原则:首先是、一切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商议决定。在面对离婚这一重大事件时,夫妻双方对于财产的分割问题,应当本着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来达成共识。任何一方都不应该强行制定某项行为规则或最后决定,以保证公平性和合理性。其次、男女应该享有同等的权力。在处理离婚事宜时,我们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现象,切勿因女性收入相对较低而减少其可获得的财产份额。相反的,应当充分珍视她们在家庭中的劳动价值及其所作出的贡献,并以此作为财产分配的重要依据之一。再者、要优先考虑子女及女方的权益。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我们必须始终将子女的利益放在首位,同时也要充分保障女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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