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两位合意当事人欲实现离婚愿望,那么他们并不能立即完成相关手续。
事实上,当夫妻双方达成一致离婚协议时,便可随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提交申请三十日后,双方需再次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共同请求发放离婚证。
只有这样,离婚手续方可顺利完成,从而正式终结婚姻关系。
在此过程中,如任何一方在上述期限内未提出申请,都将被视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双方都同意是否构成强奸罪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双方在自愿前提下进行性行为,通常并不算作犯罪行为。
然而,如若一方因遭受恐吓或压迫被迫参与此种行为,则属于犯罪行为中的“强奸罪”范畴。该罪名的成立需要满足多个要素。
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受害者必须是妇女,并且性行为必须是违背其本人意愿的。
此外,还必须存在诸如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等强制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犯强奸罪的,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涉及到对未满14岁未成年少女的性侵,那么将按照强奸罪从重处罚。对于那些情节特别恶劣、受害人数众多、在公共场合公开实施性侵、两人以上共同实施性侵以及导致受害者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强奸案件,则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严厉惩罚。强奸罪的定义是指通过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侵犯了妇女的性自主权,强迫她们与自己发生性关系。这种行为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首先,它侵犯的是妇女的性自主权这一基本人权;
其次,行为人必须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使得受害妇女无法反抗或者不敢反抗,从而达到与她们发生性关系的目的;
最后,行为人必须是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与受害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明确意图。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妇女并不包括妻子,而是否违反妇女的意愿才是判断是否构成强奸罪的关键。因此,可以说婚内强奸完全符合上述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之一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择一重处】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离婚并不是一件可以随意进行的事情,夫妇双方协商达成共识之后即可立即着手申请离婚登记手续。然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必须在30天内重新联合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相关申请以获取正式的离婚证书。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出席至关重要。如果未能按照规定及时提出申请,则视为自动放弃先前的登记效力,进而导致离婚流程无法顺利完成,原本存续的婚姻关系也将继续保持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