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看守所是不是无罪必须37天放人呢
无罪的不是必须37天放人,37天只是拘留后至是否决定逮捕的最长期限,至于是否有罪,那要看公安调查的情况,及最终法院判决,调查后无罪的就可以放人。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看守所是不是可以取保候审
的确如此,在看守所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若满足特定条件的话,便有可能向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此种刑事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确保刑事法律程序得以顺利推进,并尽可能地减少对涉案人员的人身自由所带来的限制与束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经过审理确定为无罪的被告人并不必然需要在三十七日内作出释放的决定,因为这仅仅是对犯罪嫌疑人在拘留期限结束之后至是否决定执行逮捕所设定的最长等待期。然而,一旦超过这个持续时间而未被正式批捕,犯罪嫌疑人将得以暂时释放。至于该犯罪嫌疑人究竟有无罪过,则取决于公诉机关在查明事实真相方面的工作进度,以及最终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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