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公司股东在哪些情形下需承担责任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各出资方仅需根据其已认缴的出资额度,对于公司违约行为承担相应责任,然而在此之外,存在如下情况时,出资方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包括:
首先,若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主体的独立性及其名下的有限责任,故意回避债务,并对公司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对此类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当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后,如发现作为公司设立时投资的非货币资产实际价值远低于公司章程预定价值,此时应该由该非货币资产的实际捐赠者弥补不足部分;
同时,公司设立之时的其他股东也应对此负担连带责任。
最后,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无法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的财产相互独立,那么他们必须承担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有限公司股份可以无偿转让给别人吗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的股东是享有股权自由交易的权利,他们有权在股东之间互相转让所有或部分股权。而当股东准备将股权转让给公司外部人士时,必须得到超过半数董事会成员的同意,并且同时需要得到其他董事会成员的默示许可,即放弃潜在的优先购买权,这样才能进行股权的变更手续和档案的更新,并没有明确限制股权转让的金额大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各出资方通常只需要按照他们承诺的金额来对公司的负债进行承担。然而,若股东滥用了公司的独立性,造成债权人损失或者是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严重低于公司章程中的约定,又或者是在一人有限公司的情况下出现了财产混合等问题,那么这些出资方就有可能要承担起连带责任。更详细地说,如果存在滥用法人地位、非货币资产捐赠者需要补充不足的部分、以及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无法明确区分的一人股东等情况,他们都必须要共同分担公司的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