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能否由一人独自持股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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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单个股东成立,股东可为自然人或法人。公司形式分"形式意义上"和"实质意义上"两种:前者名义上有多个股东,实则一人主导;后者表面股东众多,实则一人全权控制,其他股东持有少量股份可能出于法律规避或满足股东人数要求的目的。
有限公司能否由一人独自持股

一、有限公司能否由一人独自持股

我们常说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一种特殊情况就是可以由一位股东持股,这种情形被称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当您在筹建公司的时候,就可以申请设立这样的公司,意味着该公司的股东仅限于一位自然人为或法人担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分类方式也较为独特,可以分为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和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这两种不同的类型。

前者是指公司的所有出资或所有股份皆归于一人股东所持有,虽然形式上存在多个股东的姓名,但是实际上却仅有一人在主导该公司;

而后者则是形式上看起来公司股东数量众多,但实际上却是由一名股东全权掌控这家公司,即这个公司的核心股东。

其他的这些股东,他们其实只是为了规避相关的法律规定,或者为了响应法律对股东人数的硬性要求,才会持有相对较少的股份。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有限公司能不能报停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有限责任公司并不具备暂停营业的资格,即便是在公司面临无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仍然必须履行相关的财务申报义务。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提及过“公司停业”这样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企业可通过申请注销登记来结束其运营阶段。值得一提的是,根据相关法律条款规定,一旦公司在正式设立之后,未能以合理的理由支持自身持续六个月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或者在已经开始经营的前提下,由于自身原因导致连续六个月以上无法正常进行经营活动,那么该公司将有可能被公司注册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无须招标特定数量的股东参与,股东的身份可以是自然人或者法人机构。值得注意的是,在公司组织结构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类型的架构:即所谓的“形式意义上”和“实质意义上”:前者虽然名义上具有多名股东,但实际上却是由单个人所主导;而后者虽看上去有多样化的股东群体,但却仅有一人全权掌控全部经营与决策权力,其余的股东仅仅持有极少比例的股权,其主要原因或是为了避开相关法律的限制,或是为了达到满足法定股东人数的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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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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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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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股权比例的约定。公司的股权在未来存在多种变化的可能性,比如:代持股权的比例并非一成不变,公司未来的增资扩股将导致股权比例的稀释,则实际出资人的利益将很难得到保障。
2、实际出资人难以确立股东身份的风险。虽然司法解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但是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根据公司法解释,必须经过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实际出资人方可向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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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再者说说名义股东的风险。比如:当实际投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若债权人追索,则名义股东需要在承诺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而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投资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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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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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一、委托内容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公司人民币____万元出资(该等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7%,下简称“代表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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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表股份作为出资设立公司、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以公司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上述投资的实际出资者,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得以自身名义将甲方的出资向公司出资并代甲方持有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
2、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在乙方代为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投资项目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份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应由甲方承担。自甲方负担的上述费用发生之日起五日内,甲方应将该等费用划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否则,乙方有权在甲方的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收益等任何收益中扣除。
3、作为委托人,甲方负有按照公司章程、本协议及公司法的规定以人民币现金进行及时出资的义务,并以其出资额限度内一切投资风险。因甲方未能及时出资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均应由甲方承担。
4、甲方作为“代表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5、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表股份”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但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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