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过程中,父母拒绝给予对方子女的探视权是不可取的做法。
在离婚确定之后,不直接享有子女监护抚养责任的父亲或母亲都拥有依法探视子女的正当权益,同时,另一方也负有为其提供便利的法定义务。
关于探望权利行使的具体方式和时间安排,双方应先达成协议;
若未能就此达成共识,则该问题将交由法院裁决。
在此过程中,若父亲或母亲的探望行为对子女的身心健康构成潜在威胁或困扰,那么法院有权依法决定终止此类探望行为;
待影响消除后,则需重新恢复探望。
而对那些拒绝配合他人行使探望权的相关个人或单位,法律可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的强制性措施,但不得对子女的人身安全以及探望行为实施强制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离婚时可以查到精神病史吗
实际上,患有严重精神疾病者不宜进行婚姻缔结,但是在日常的婚姻登记过程中,民政部门并不实施主动排查。
然而,在申请婚姻登记时,当事人理应自觉向相关机构如实告知自身状况。
如若刻意隐瞒病情,那么待未来某一时刻,可能会面临由法院裁定婚姻无效的尴尬局面。在此背景下缔结的婚姻关系,自始至终都不具备法律效力,也不能受到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在夫妻关系解除之后,乃父乃母行使探望亲生未成年子女之权责乃法定权利,非直接承担抚育责任的任何一方同样具有这项权益且有义务予以协助以便实现此种探望活动。双方应当就具体的探望方式与时间安排进行充分的商谈与协调。若未能就此达成共识,则可诉诸至法院以寻求公断。倘若探望行为可能对子女造成潜在的伤害或危险,法院有权暂时终止该项探望活动。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当事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然而,却不得强制执行任何可能危及子女人身安全的探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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